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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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16914 2003 燃气 燃烧 器具 安全技术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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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40.20
Q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GB16914~-2003
代替GB16914~1997
燃气燃烧羇具安全技术条件
General safety technigue conditions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2003-09-11发布
2004-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质量监督椎验检总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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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914~-2003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各成员国有关燃气器具的法律》(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重新起草。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欧洲
共同体90/396/EEC指令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欧洲共同体90/396/EEC
指令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
垂直单线标示。在附录B中列出了本标准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
表
为便于使用,对于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本指令”一词改为“本标准”;
b)删除欧洲共同体90/396/EEC指令的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6914-1997《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本标准与GB1691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增加了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的有关规定;
b)由详细和具体的安全技术规定改为原则性和通用性安全技术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浙江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市金美达
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市美的厨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海南爱普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宁波三国机械电
子有限公司、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
司、萨巴夫(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勇、茅忠群、黄日华、邱国利、朱荣明、王建华、操恺、廖金柱、鞠平、鲁齐、杨小
丰、张维华。
本标准于1997年7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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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914--2003
引言
各国有责任保护人民与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
生的事故和危害。世界各国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确定了安全等级和强制性条款,这些
等级和条款不应成为国家间贸易的障碍
由于各国燃具销售立法不同,在确保安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销售的障碍,确保自由
贸易。
为加强燃具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WTO/TBT的要求,以相应的燃具和燃具配件国际标准为基础,使本强制性标准能与
相关的标准密切对应,为市场准入提供坚实的基础
本标准的特点:
本标准仅在依其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目标上有约束力,而对如何实现基本要求的方式和方法
上则没有约束力。凡是符合燃具标准的产品,可被推定为符合本标椎的基本要求,从而可在市
场内自由流通。
b)用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本标准的有效实施。合格评定的模式按我国有关规定执行。
c)国家主管部门指定机构依据有关规章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产品投放市
场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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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合格评定和基本要求方面的安全技
术要求。
1.1本标准适用于
a)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供暖、热水生产、制冷、照明或洗涤并在其正常水温不超过105℃的
燃具。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和装有这种燃烧器的加热设备也视为燃具。
b)除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和装有这种燃烧器的加热器外,在市场上单独销售的、用于装入一个燃
具中或组装成这种燃具的安全装置、控制装置、调节装置和组件(简称配件)。
1.2本标准不适用于那些专门设计用于工业场合实施工业过程的工业然具。
1.3本标准所指的气体燃料是指在101.3kPa气压下,温度15℃时为气态的任何燃料。
1.4本标准所指一台燃具“正常使用”是指处于下述状态时
a)按生产厂说明书正确安装并定期维护;
b)在燃气质量变化正常和供气压力波动正常情况下使用;
按燃具的预定用途使用或能够合理地按预期的方式使用
2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
2.1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本标准第1章规定范围内的燃具和配件,在其正常使用时不会危及
人员、家畜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够投放市场和投人使用。
2.2本标准第1章规定范围内的燃具和配件标准,应支持本标准第4章中所规定的对其适用的基本
要求。
2.3不得禁止、限制和阻碍符合本标准第4章基本要求的燃具和配件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
2.4燃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燃具及配件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时,可投放市场和
自由流通。
2.5燃具和配件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危及人员、家畜和财产安全或燃具和配件涉及安全性能受到损害
时,有关机构应进行相应的检验,采取适当措施从市场上招回这些有问题的燃具和配件,并禁止和限制
其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特别是造成上述情况的理由是下面原因时:
)燃具和配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b)实施国家相关标准不当;
c)国家相关标准存在缺陷。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甚本要求
对燃具的基本要求也适用于有同样要求的燃具配件。
4.1一般条件
4.1.1燃具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其按本标准1.4的规定正常使用时操作安全,不应对人员、家畜和财
产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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