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404697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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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照明设计 标准 4046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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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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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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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24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4—2m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1.3、6.1.4、6.1.5、6.1.6、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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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l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
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
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李景色 任元会 李德富 汪 猛 李国宾 王金元 杨德才 钟景华 徐建兵 周名嘉 张建平 刘 虹 姚 萌 钟信财 杭 军 柴国生 钟学周 姚梦明 顾 峰 宁 华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1x分级。
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
5 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0.3时;
6 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7 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
2 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
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5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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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5 照明标准值
5.1 居住建筑
5.1.1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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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照明节能
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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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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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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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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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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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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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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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6.1.9 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 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
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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