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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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52.1—200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EU)对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进行修订的指令96/69/EC《修订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全部技术内容,以及参照采用指令98/77/EC《技术进步适用于指令70/220/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大气的法律》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捧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l—1999)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l一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4—93)和《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3—93)的第一次修订,该标准自2000年1月1日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应部分的内容,在该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值实施日期之前,相应部分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等同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l—1999)的第一阶段的相应内容,并增加了气体燃料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实施时间仍按GWPBl—1999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WPBl—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阶段) HJ/T 26.1~26.5—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GBl4761—1999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都是标准的附录。附录H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8352.1-2001 及测量方法(Ⅰ) 代替:GWPB 1-1999 相应部分 HJ/T 26.1~26.5—1999 GB 14761—-2001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orm light-duty vehicles(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T 14763—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试收集法 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N1和M2类车辆 按GB/T 15089规定: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3.3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t的M1类车。 3.4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 车型 机动车的类型,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1)附录C5.1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 (2)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发动机和车辆特性。 3.6 基准质量(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7 最大总质量(GVW)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8 气体污染物 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量表示。碳氢化合物以二氧化氮(N0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a)汽油为C1H1.85; b)柴油为C1H1.86; c)液化石油气为C1H2.525; d)天然气为C1H4。 3.9 颗粒物(PM) 颗粒物是指按附录C所描述的取样方法,在最高温度为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的固态或液态微粒。 3.10 排气排放(污染)物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对以乒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 3.11 蒸发排放物 蒸发排放物是指除汽车排气管排放以外,从车辆的燃料(汽油)系统蒸发损失的碳氢化合物。 (1)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33当量表示)。 (2)热浸损失:在车辆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车辆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20当量表示)。 3.12 曲轴箱排放物 指从发动机曲轴箱排放到大气中的气体污染物。发动机曲轴箱是指发动机内部或外部的空间,以内部或外部的管道与油底壳接通,气体和蒸气可从此通道逸出。 3.13 冷起动装置/措施 临时加浓空气/燃料混合气,便于起动发动机的装置/措施。 3.14 辅助起动装置/措施 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油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措施,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时等。 3.15 发动机排量 对往复活塞式发动机,指的是发动机的公称气缸工作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的是2倍的发动机公称气缸工作容积。 3.16 污染控制装置 指的是车辆用于控制和限制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的装置。 3.17 当量惯量 是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3.18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19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20 单一的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 4 型式认证的申请 4.1 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等指标。 4.2 按本标准的附录A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型式认证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它型式认证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认证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 4.3 必须提交一辆要进行型式认证的样车给负责型式认证的技术检测部门,按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 型式认证试验及排放限值 5.1 概述 5.1.1 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效地削减排气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发排放。 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丸)仍能有效控制。 5.1.2 以汽油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GBl7930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 5.2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 不同类型车辆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见表1。 表1 车辆型式认证试验项目 型式认证试验 装点式发动机的试验项目 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汽油车 LPG/NG车 两用燃料车 排气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I型试验) 进行 不进行 蒸发排放物试验 进行 不进行 仅对燃用汽油是进行 不进行 耐久性试验 进行 进行 认证扩展 第6章 第6章(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的M2和N2类车辆 5.3 型式认证试验排放限值 5.3.1 排气排放物试验型试验—I型试验 5.3.1.1 所有车辆必须进行该项试验。 5.3.1.1.1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应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I型试验。 5.3.1.1.2 对于单一燃料车辆,仅按燃用气体燃料来进行I型试验。 5.3.1.2 车辆型式认证I型试验的排放限值见表2。 表2 型式认证I型试验排放限值 单位:g/km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RM/kg 限值 一氧化碳(CO)L1 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HC+NOx))L2 颗粒物1)(PM)L3 点燃式发动机 压燃式发动机 点燃式发动机 非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非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直喷压燃式发动机 第一类车 全部 2.72 0.97 1.362) 0.14 0.202) 第二类车 RM≤1250 2.72 0.97 1.362) 0.14 0.202) 1250<RM≤1700 5.17 1.40 1.963) 0.19 0.273) RM>1700 6.90 1.70 2.383) 0.25 0.353) 注:1)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2)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射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制的有效期为2年。 3)表不所列的以直喷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1年。 5.3.1.3 试验结果判定规则 V′1i、V′2i、V′3i分别代表i种污染物1、2、3次试验结果;Li代表i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5.3.1.3.1 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乘以5.3.4所确定的劣化系数(DF)后(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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