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924-2005 流动式起重机 稳定性的确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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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9924-2005 流动式起重机 稳定性的确定 19924 2005 流动 起重机 稳定性 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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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53.020.20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924-2005/ISO4305:1991
流动式起重机稳定性的确定
Mobile cranes-determination of stability
(ISO4305:1991,IDT
2005-09-19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19924-2005/ISO4305:199
前
本标准等同采用1SO4305:1991《流动式起重机稳定性的确定》(英文版)。
本标准等同翻译ISO4305:1991。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ISO4305:1991前言;
原标准引用的1SO4310:1981改为相应的国家标准GR/T5905~1986;
一原标准引用的ISO4302在国家标准中无对应的等效采用的标准;ISO4306-1,ISO4306-2与
其相对应的国家标准GB/T6974.1、GB/T6974.6是非等效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因此在本
标准中予以保留。
为避免出现悬置段,在3.3中增加了“3.3.1验算条件”,使原国际标准中的3.3.1和3.3.2依
次改为3.3.2和3.3.3。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7)归口。
本标准起革单位: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仲梅,李样兰。
GR/T19924--2005/ISO4305:1991
流动式起重机稳定性的确定
1范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计算验证流动式起重机稳定性要考虑的各种条件,假定起重机运行在坚实、水平
的地面上(坡度不大于1%)。
本标准适用于由ISO4306-2中所定义的流动式起重机,即:安装在车轮(轮胎)或履带土,带或不带
外俾支腿的起重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06-1986, idt ISO4310:1981)
ISO4302起重机风载荷的估算
ISO4306-1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
ISO4306-2起重机术语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3稳定性的计算
3.1总则
计算应验证起重机在下列条件下是稳定的
表1中规定的准则
b)表2中规定的准则;
c)后翻稳定性(见3.3);
d)非工作风载荷时的稳定性(见3,4)
3.2稳定性准则
3.2.1见表1与表2
3.2.2以表1与表2所规定的准则为基础,应考虑在最小风速为8.3m/g时,起重机稳定性允许的额
定起重量。在特殊情况下,制造商应明确标明,稳定性计算中采用的最大风速
3.3后翮稳定性
3.3.1验算条件
起重机处于以下支承条件,平衡重的质量应在以下给定的质分布位置时,起重机有一个适当的稳
定安全系数
放置在坚实、水平的支撑表面(坡度不大于1%)上;
一装有规定的最短主臂,并处于该臂长的最大仰角
将吊钩、吊钩滑轮组或其他货物的吊具放置在地面上;
支悶离开支撑地面,按起重机支承在车轮(轮胎)上计算
一装有规定的最长主臂或主臂加副臂,处于该组合臂允许的最大仰角,并假定承受最不利方向的
工作风載荷。
起重机质量分配原则是,在每种配重条件下,均应满足制造商允许的起重机回转的最不稳定位置。
GB/T19924-2005/ISO4305:1991
3.3.2安装在带上的起量机
在支承最小载荷的底盘侧面或端部倾翻线上的总载荷应不小于起重机总重的15%。
对于装有可伸缩履带裝置的履带式起重机,带装置缩回,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制造商应在起重
机上为操作者提供醒目的挙示信息。
聚1基本就荷
机器结构型式/条件
载荷
应考虑的载荷值”
在外仲支腿/凰带上b
施加荷
1.25P+0.1F
在车轮(轮胎)上
施加载荷
33P+0.1F
在履带/车轮(轮胎)上,当行驶速度不大于0,4m/s时
施加戴荷
1,33P+0.1F
在覆带/车轮く猞胎)上,当行驶速我大于0.4m/8时
姬祷
1.5P0.1F
a在计算式中
P:由起重机制造商规定的,对不同结构形式起重机规定的额定起重量(总起重量)。按ISO4306-1定义(见
3,5.1),它应是起重机的总起重量。
F:换算到主臂头部或副头部的主或副质量的栽荷见GB/T5905关于F的确定〉。该值是为了摸拟正常
操作条件下产生的动态力。
b对于这些结构型式,起重机处于非行驶状态或行驶状态,但不涉及起升、变幅、伸缩和回转。
表2基本荷加附加裁荷
机器结构型式/条件
载荷
应考虑戟荷的值
在外伸支腿/带上
施加
1.1P
风载荷
惯性力
在车轮(轮胎)上6
加我荷
.17P
风载荷
惯性力
在履带/车轮(轮胎)上,行驶速度不大于0.4m/s时
施加载荷
17P
风戴荷
性力
在反带/车轮(轮胎)上,行驶速度大于0.4m/s时
施加較荷
1.33P
风一惯
载性
荷力
D
a在此栏中
D;是由于起升、伸縮、回转、变幅或行驶时的惯性力,对分级控制的起重机,应采用惯性力的实隊值。对无级变速
控制的起重机,D的值为0
P1按表1定义
W:工作风载荷,应按ISO4302进行计算。
b对于这些结构型式,起重机处于非行驶状态或行驶状态,但不涉及起升、变幅、伸缩和回转。
3.3.3安装在车轮上的起貸机
当起重机回转的上部结构纵向轴线与底盘纵向轴线成90°时,起重机臂槊下的车轮(轮胎)上或支
腿上的总载荷应不小于起重机总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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