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517.1-2010 电子计价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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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517.1-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517.1—2010 电子计价秤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17 517.1 分类名称 工业生产资料 计量器具 电子计价秤 3 术语和定义 计价秤:在整个称量范围或部分称量范围内,根据称得的重量和一系列单价能计算出被称货物总价的一种商业秤。 计价衡器:根据称量值与单价,计算出付款价的衡器。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子计价秤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子计价秤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且≤10000 <1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7722-2005电子台案秤 JJG555-1996 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地点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具有电子计价秤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2抽样型号或规格 6.2.1 所抽样品必须是同规格型号的电子计价秤产品。 6.2.2 抽查样品规格优先为最大秤量15kg的电子计价秤产品,其次为最大秤量6kg→最大秤量30kg→最大秤量3kg的电子计价秤产品。 6.3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3.1 抽样方法 对每一抽取样品,按GB/T2829-2002标准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6.3.2 抽样基数 由于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其生产方式主要是以销定产,生产规模偏小,加上同规格产品的库存量较少,抽样基数不小于3台。 6.3.3 抽样数量 在同种型号规格同批次的电子计价秤产品中抽取3台样品,检验2台,另1台作为备用样品。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4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抽样后,样品应妥善包装。封样时,其防拆封措施,应做到牢固、不易拆换、中途不得随意开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在封条上注明且在封条上加盖检验机构的抽样专用章。封样后,样品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若被抽查企业要求寄、送样品,抽样人员应对封样的样品状态进行实物拍照,且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在寄、送过程中样品出现任何问题由企业负责。 6.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子计价秤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电子计价秤”,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电子计价秤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条码电子计价秤,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条码电子计价秤年销售总额。 6.6 抽样现场企业提供的资料 抽样现场,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期内的电子计价秤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商标注册证明; (3)企业生产执行的相关产品标准; (4)被抽查产品合格证;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产品提供相关认证情况的证明; (7)重力加速度调整方法(若适用)。 对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抽样人员应与原件确认后,将复印件带回,其中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重力加速度调整方法(若适用)随样品封存后带回。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外观检查 GB/T7722-2005 7.1.2.1 强制性 GB/T7722-2005 7.1.2.1 ● 2 功能检查 GB/T7722-2005 6.11 推荐性 GB/T7722-2005 6.11 ● 3 称量性能 JJG555-1996 4.4.1 强制性 JJG555-1996 11.4.4 ● 4 除皮称量测试 JJG555-1996 4.4.3.3 强制性 JJG555-1996 11.4.6.1 ● 5 偏载测试 JJG555-1996 4.5.2 强制性 JJG555-1996 11.4.7 ● 6 鉴别力测试 JJG555-1996 4.7.2.2 强制性 JJG555-1996 11.4.8.2 ● 7 重复性测试 JJG555-1996 4.5.1 强制性 JJG555-1996 11.4.9 ● 8 与时间相关的测试 JJG555-1996 4.8.5 强制性 JJG555-1996 11.4.10 ● 9 倾斜 JJG555-1996 4.8.1 强制性 JJG555-1996 11.5.1 ● 10 温度测试 JJG555-1996 4.8.3 强制性 JJG555-1996 11.5.3 ● 11 湿热、稳定状态 JJG555-1996 12.2.2 强制性 JJG555-1996 12.2.2 ● 12 干扰性能测试 JJG555-1996 12.3 强制性 JJG555-1996 12.3 ● 备注: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样品的检查 样品送(到)达检验机构后,检验人员应检查样品的封样状态,按样品说明书对样品进行通电运行和功能等有效性检查并记录。 7.2.2样品的检验项目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3重力加速度的修正 涉及重力加速度修正的,被抽查企业可提供重力加速度修正方法给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进行重力加速度修正,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验机构,自行对抽查样品进行重力加速度的修正。自行修正重力加速度的企业应重新对被抽查样品进行铅封。 7.2.4样品的检验步骤 样品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开始,之后检验常温测试项目,然后再进行影响因子试验。可能对样品有破坏性的检验项目,如静电放电等,应放在最后试验以免影响检验结果的完整性。 7.2.5样品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2台检验样品中取1台进行全项目检验,若这台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在试验过程中突然停电及其他外来因素造成检验样品损害而无法进行试验时,再取另1台重新进行试验。备用样品只是在企业提出异议后方可启用。 7.2.6样品的影像记录要求 抽查样品检验前,对样品整体和铭牌进行实物拍照(尤其是产品有异常情况的)。在整个检验过程中,不合格的状态必须进行影像记录。所应用的检验设备和试验环境条件(若适用)可同时进行影像记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任一台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衡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鲁新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王翔)、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尚贤平)、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胡强)。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 5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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