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3-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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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D 103-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 103 04 核电厂 运行 期间 辐射 防护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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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103/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掬
(1990年5月19?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团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03,以下简称《规定》)巨对核电厂运行期
间的辐射防护提出了原则要求,本导则是对《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本导则是我国核安全法规的组成部分,它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大
纲,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及执行辐射防护大纲的实际问题
(例如工作人员分类、剂量测量、厂区分类、紧急情况等),排出物释放和环境监
测,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和运输,工作人员培训,防护设施和设备,记录等作了
指导性说明。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
国家核安全部门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
会对公众和核电厂厂区人员增加凤险。
1.1概述
1.1.1本导则论述了如何保护厂区人员和公众免受致电离辐射形响,同时
仍允许进行可能导致辐射照射的必要的活动;还概述了如何按照有关主管部门
制定的准则,在核电厂厂区对核电厂的各种运行工况及应急和事故工况实施辐
射防护。
1.1-2在制定本导则时,对于运行核电厂辐射防护的管理和组织问题,考
虑了下列出版物中的一些建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26号出版物、第28号出
版物和1978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声明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
准》〔安全丛书NO9,1982年版〕。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HAD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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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营运单位必须保证核电厂运行管理者提供了执行辐射防护大纲(参
见2.1)所有必要的措施,并按其资任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情况下,使现场
工作人员的受照和放射性释放不仅低于规定限值而且还要保持合理可行尽低
(见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26号出版物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辐射防护基本安
全标准》1982年版)。
1.14在本导则中使用的一些术语引自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26号出版
物和其他出版物。在附录1中列出了这些术语的解释
1-2范围
1.2.1本导刘描述了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包括:
(1)基本原则及大纲的实际向题的概述;
(2)营运单位根据这些基本原则制定实施该大纲的职资的说明
(3)制定和实施该大纲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措施的说明。
1.2.2本导则还论述了营运单位为便于执行辐射防护大纲在审查设计时
需考虑的运行方面的问题。
1.2.3本导则包括对核电厂所有运行工况的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还包括
处理有计划特殊照射以及对付工作人员、区域、设备的非计划照射和污染的准
则,在安全导则HAD02/O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中给出了关于针
,对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应急状态的附加资料。
:1.12.4本导则包括对厂区人员和公众的剤量限制原则,但不包括照射的实
际测和评价的详细技术的说明
1.2.5本导则不包括关子环境调查的详细技术说明,但它涉及为证明放射
性排放的可接受性所要求的环境监测的基本步骤。
1.2.6.本导则包括妥善处理核电厂运行时使用的或运行中产生的那些放
射源的详细说明,但不涉及其他放射源,也不包括辅照过的燃料和其它放射性物
质的运输指南
2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2.1概述
2.1.1对厂区人员和公众的辐射防护,必须根据下列原则和目标制定剂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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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系列
限制制度:
(1)考虑到所导致的集体剂量及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厂区人员和公众的
切照射必须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
(2)个人受到的剂量当量不得超过由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剂量限值。
施、辐射和剂量监测、管理和监督。本导则称这个大網为辐射防护大郭。参
2.1.2这些原则和目标必须根据一个大纲来实现,这个大纲包括:预
2.1.3必须证实是否遵循营运単位和核电厂运行管理者的辐射防护政策
和规程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
2.2剂量限制一一概述
2.2.1在个人剂量当量限值的规定中,不考虑由天然本底辐射和医疗照射
引起的剂量
2.2.2凡应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部门的所有适用要求,必须
转编为工作人员能使用的专门拠定或规程,这些定或规程必须编入核电厂辐
射防护规程中。
2.2.3必须对内、外照射总的有效剂量当量规定剂量当量限值(也可以对
内、外照射分别制定限值)。
2.3对公众的剂量限制
2-3.1为保证不超过限值和实行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必须依据最初建
立在运行前研究结果基础上的批准书,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和向环境释放
的方式,如有必要,这些研究应包括指明哪些是关罐居民组(参看附录
I,I.3,4),他们的受照可以用作最高个人剂量当量的度量,这些研究还应包
括不同居民组集体有效剂量当量负担的评价。
2.3.2为进行这些评价,有必要采取不同复杂程度的模型来表示放射性物
质从源通过环境转移到人的过程,这些模型在评价公众受照及求得放射性排放
和居民受照之间的关系时是很有价值的。用这些关系就能计算排放限值,作为国
家核安全部门认可限值的依据。
2.3.3营运单位必须进行排出物监测以证实符合规定的排放限值,并必须
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实行环境监测,以评价环境辐射状况并
探测任何可能出现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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