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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6.9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doc

  • 上传人:艾阳
  • 文档编号:42590549
  • 上传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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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6.9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电动 食品 加工 器具
    资源描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6.9-2010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食物混合器、奶油搅打器、打蛋机、搅拌器、筛分器、冰淇淋机、柑桔果汁压榨器、离心取汁器、绞肉机、面条机、果浆汁榨取器、切片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器、开罐头器、刀具、食品加工器、漏斗容量不超过500g的咖啡碾碎器、漏斗容量不超过3L的谷类磨碎器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6
    206.9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电器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2.2产品种类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包括有:食物混合器、奶油搅打器、打蛋机、搅拌器、筛分器、冰淇淋机、柑桔果汁压榨器、离心取汁器、绞肉机、面条机、果浆汁榨取器、切片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器、开罐头器、刀具、食品加工器、漏斗容量不超过500g的咖啡碾碎器、漏斗容量不超过3L的谷类磨碎器等。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且<10000
    <3000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2.GB 4706.3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3.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优先抽取以下产品:多功能食品加工机、搅拌机、榨汁机、其它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50台,当库存基数少于50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企业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共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单位。
    6.3 样品处置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搅拌器”,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搅拌器”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奶油搅打器”,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奶油搅打器”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防触电防护
    GB 4706.30
    强制性
    GB 4706.30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强制性

    3.
    发热
    强制性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强制性

    5.
    耐潮湿
    强制性

    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强制性

    7.
    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
    GB 4706.30
    强制性
    GB 4706.30

    8.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强制性

    9.
    机械强度
    强制性

    10.
    结构
    强制性

    11.
    内部布线
    强制性

    12.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缆
    强制性

    13.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强制性

    14.
    接地措施
    强制性

    15.
    螺钉和连接
    强制性

    16.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强制性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新旧版本的标准检验项目名称出现不同的,以适用标准检验项目名称为准。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 所有项目原则上在一台样品上完成,但是如果在测试过程中样品发生损坏,影响后续测试如第22-26章及28章等,则试验在另一台样品上进行测试。
    7.2.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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