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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L T 567.1-2007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第1部分一般规定.pdf

  • 上传人:tsotm
  • 文档编号:42352801
  • 上传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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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DL 567.1-2007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第1部分一般规定 567.1 2007 火力发电厂 燃料 试验 方法 部分 一般 规定
    资源描述:
    iS75.160
    D21
    备案号:21232-2007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67.12007
    代替D567.1-1995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第1部分:一般规定
    Test methods of fuel in thermal power plants
    Part 1: General rule
    2007-07-20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L/T567.1-2007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样品
    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试剂
    6测定次数及周期
    7方法精密度
    8结果表述
    Ⅱ1111222234
    9应用符号规定
    10基准换算
    DL/T567.12007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
    872号)安排修订的。
    DLT567《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分为9个部分。
    第1部分:一般规定
    第2部分:入炉煤和入炉煤粉样品的采取方法
    第3部分:飞灰和炉渣样品的采集
    第4部分:入炉煤、入炉煤粉、飞灰和炉渣样品的制备
    第5部分:煤粉细度的测定
    第6部分: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
    第7部分:灰及渣中硫的测定和燃煤可燃硫的计算
    第8部分:燃油发热量的测定
    第9部分:燃油元素分析
    本部分为DLT567的第1部分。
    本部分与DLT567.11995相比,主要差别如下:
    一将样品的内容进行了扩充;
    一增加试验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内容;
    增加试验用试剂的内容;
    删除附录A有关溶液的概念。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T567.1—1995《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筠、杜晓光。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
    号,100761)。
    DL/T567.1-2007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第1部分:一般规定
    1范围
    DL/T567的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过程中的有关样品、仪器设备、试剂、测定次数及周
    期、方法精密度、测定结果表述、数据修约、基准换算的通用准则。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燃料(包括燃煤、燃油、天然焦及油页岩)及其燃烧产物(灰、渣)的相
    关试验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T567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19494.1~3煤炭机械化采样
    DL/T567.2入炉煤和入炉煤粉样品的采取方法
    DL/567.3飞灰和炉渣样品的采集
    DL/T567.4入炉煤、入炉煤粉、飞灰和炉渣样品的制备
    DL/T926自抽式飞灰取样方法
    DL/T942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煤粉取样方法
    3样品
    3.1入厂煤按GB475或GB/T19494.1~3,入炉煤、煤粉、灰渣按DLT567.2、DL/T567.3、DL/T942、
    DL/T926、DL/T567.4规定进行采取和制备。
    3.2除特殊说明外,分析煤样、分析用灰渣样最终都应制备成粒度小于0.2mm的空气干燥样品。
    3.3入厂燃油、入炉燃油按GB/T4756中规定采取分析油样。
    3.4试样应存放在带磨口塞的广口瓶或其他能防锈蚀的密封容器中
    3.5称取试样时,应先将其充分混匀,再行称取,对于重油应先将其在40℃~50℃下进行预热,待充
    分混匀后称取。
    3.6制备分析样品的同时应制备存查样品,除特殊规定外,一般应保留2个月,以备复查。
    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4.1试验用计量器具均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试验用辅助性仪器均应定期进行功能检查,合格者方
    可使用。
    4.2试验用干燥箱、高温炉都应定期进行温场校验,以确定恒温区域。
    4.3试验用瓷坩埚或灰皿,在使用前应灼烧至质量恒定,编号后储于干燥器中备用。
    4.4应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如标准煤样、灰样)对仪器设备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在检定或校准合
    DL/T567.1-2007
    格期内工作正常。
    4.5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5试剂
    5.1试验方法中所用溶液,除指明溶剂的溶液外,均为水溶液。
    5.2试验方法中所用水,除特殊说明外,均为试验用二级试剂水(GB/T6682)
    5.3试验方法中所用试剂纯度,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分析纯。
    5.4选用试剂时,要核对试剂标签上所列杂质含量是否满足相关试验方法中的限量要求。
    5.5试验所用试剂(溶液)的浓度通常以物质的量浓度(mo)、质量分率或体积分率(%)、质量体
    积比(g/L)、质量比(m1+m2)或体积比(V1+V2)等方式来表示。
    6测定次数及周期
    6.1除特别要求外,每项分析试验应对同一煤样进行2次测定(通常为重复测定)2次测量值的差如
    不超过规定限度(重复性限T)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3次测定。如3次测
    值的极差小于等于1.2T,则取3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4次测定。如4次测
    值的极差小于1.3T,则取4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极差大于1.3T而其中3个测值的极
    差小于1.2T,则可取此3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上述条件均未达到,则应舍弃全部测定
    结果,并检查仪器和操作,然后重新进行测定。
    6.2凡需根据水分测定结果进行校正和基准换算的分析试验,应同时测定水分。如不能同时进行,两
    者测定也应在尽量短的、水分不发生显著变化的期限内进行(最多不超过4天)
    7方法精密度
    7.1重复性限
    在同一试验室中,由同一操作者,用同一台仪器,对同一分析试验煤样,于短期内所做的重复测定,
    所得结果间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临界值。
    7.2再现性临界值
    在不同试验室中,对从煤样缩制最后阶段的同一煤样中分取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所做的重复
    测定,所得结果的平均值间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临界值。
    8结果表述
    8.1试验结果采用下述数据修约规则:凡末位有效数字后边的第一位数字大于5,则在其前一位上增加
    1,小于5则弃去;凡末位有效数字后边的第一位数等于5,而5后面的数字并非全部为零,则在5前一
    位上增加1:5后面的数字全部为零时,如5前面一位为奇数,则在5前一位上增加1,如前面一位为偶
    数(包括零),则将5舍去。所拟舍弃的数字,若为两位以上数字时,不得连续进行多次修约,应根据
    所拟舍弃数字中左边第一个数字的大小,按上述规定一次修约出结果。
    8.2试验结果的测定值和报告值按6.1所述规则,修约到表1规定的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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