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0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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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20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205296 1998 消费品 使用说明 纺织品 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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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296.4-1998
前
言
本标准是以ISO/IEC37号指南《消费品使用说明》(1995版)的规定为指导原则对GB5296
1987进行的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更加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标法要求和表述方
法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并给出了部分示例,增强了本标准的可操作性。本标准的附录A“纺织品和服装成
分含量的标注示例”参考了澳大利亚标准AS2622-1987《纺织产品一一纤维含量标识》;附录B“千洗
符号中不同字母所表示的干洗剂类型”参考了1S03758:1991《纺织品一维护标签图形符号》
本标准是消费品使用说明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包括
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5296.2-1987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5-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5296.4-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服装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上海服装研究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标准
化研究所、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国家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天津针
织技术研究所、国内贸易部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監督检测中心(天津)。
本标准起草人:刘文、许鉴、郑宇英、左佩兰、孔丽萍、陈菱珠、王淑容、邢志贵、陈继红、孟广森
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GB5296.4-199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代替GB5296.4-1987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textiles and apparel
1范?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內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35.1~1335.3-1997服装号型
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GB/T15557~1995服装术语
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定义
本标雅采用下列定义。
3.1纺织品 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
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服装 garments; clothing; 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GB/T1557~-1995中2.2)
3.3使用说明 nstructions for 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基本原则
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5296.1-1997中4.1)。
4.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8-24批准
2000-01-01实施
GB5296.4-1998
5使用说明的内容
5.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5.2.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5.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者俗名
5.2.3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5.2.1和5.2.2规定的一个名称。
5.3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1335.1
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5.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标注
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
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5洗涤方法1
5.5.1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
文字。
5.5.2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5.5.3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
窾方法。
5.7产品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目顺序标注目期)。
5.8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9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致。
5.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使用说明的形式
6.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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