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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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 联动 控制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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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分类 1 4 定义 1 5 要求 2 6 试验 7 7 检验规则 13 8 标志 14 前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分为八部分: 第1部分:中心控制设备; 第2部分:气体灭火控制装置; 第3部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第4部分:消防应急电源; 第5部分:消防应急广播控制器; 第6部分:消防电话; 第7部分:火警传输设备; 第8部分: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通用技术要求; 本部分是对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6806-1997。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沈阳消防电子设备厂、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北京世宗智能有限公司、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莱科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丁宏军、张颖琮、郭铁南、朱立平、李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第部分中心控制设备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联动中心控制设备的分类、定义、要求、试验。 本部分适用于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消防控制室中心安装的中心控制设备包括独立的消防联动中心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联动部分和输入输出模块。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中心控制设备,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2:1995 GBT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3:1995 GBT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4:1995 GBT17626.5-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5:1995 GBT17626.6-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idt IEC 61000-4-6:1996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分类 消防联动中心控制设备按其控制方式分为: a多线式中心控制设备; b总线式中心控制设备。 定义 中心控制设备以下简称中心设备fire safety centralizing equipment 根据接收到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或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而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完成系统联动功能的集中控制装置。 要求 总则 中心设备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整机性能 般要求 中心设备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1993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中心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中心设备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控制和显示功能 中心设备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启动和停止其连接的各类消防设备, 并设控制设备启动总指示灯以下称启动总指示灯;应能显示其控制的各类消防设备的状态,并设控制设备反馈总指示灯以下称反馈总指示灯。 在中心设备自动或手动发出启动信号后,中心设备应发出光启动信号包括点亮启动总指示灯,指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现场设备总数。启动光信号用红色指示灯指示,光启动信号应保持至启动设备恢复或中心设备复位,启动总指示灯应保持至所有启动设备恢复或中心设备复位。 中心设备应能显示所有受控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中心设备应在收到反馈信号10S内应点亮反馈总指示灯,并显示现场设备状态的反馈信号。反馈光信号用红色指示灯指示。当中心设备10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亮,并显示相应的现场设备,保持到中心设备收到反馈信号。 中心设备应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相关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应保持至中心设备复位。 中心设备应接收受其控制的启泵按钮、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触发器件的监管信号,显示其所在的报警部位,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应保持至中心设备复位。 中心设备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手动控制的功能。 中心设备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本条要求。 5.2.2.6.1 中心设备应至少有至少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键,每个控制键对应个直接输出控制。 5.2.2.6.2 手动控制键控制的现场设备的启动应在相应的控制键旁单独指示。 5.2.2.6.3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的现场设备除启动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键旁单独指示,也可以在中心设备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5.2.2.6.4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直接控制的现场设备的启动、回答、故障等各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键旁单独显示。 5.2.2.6.5 直接手动控制对应的输出信号为有源信号时,输出信号应符合生产企业规定。 中心设备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时,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光指示。 中心设备在自动状态,如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且符合设定的启动条件时,应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 中心设备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中心设备可以对特定的控制输出功能设置延时功能,但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0min,每次增加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 min;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而立即启动控制输出; c 任延时输出均不应影响其他控制功能的正常工作; d 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中心设备控制的输出模块输出的电压信号应符合GB156或制造商规定的的有关要求,且应在额定输出电压的85110之间。输出模块的无源输出接点容量应能满足制造 商规定的要求。 中心设备控制的输出模块、输入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应能可靠工作。 中心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显示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b 在气体灭火系统的报警、喷射阶段分别发出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声报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中心设备还应接收来自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防火卷帘系统工作状态信息,并予显示。 中心设备控制常用电梯时,应能使电梯降至首层,并显示其状态。 中心设备采用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按时间顺序显示启动的现场设备信息,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启动的现场设备时,应采用循环显示,且应设手动查询按钮,每手动查询次,只能查询个启动的现场设备信息; b 启动的现场设备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显示不能互相影响也不能交错显示; c 启动的现场设备信息显示优先于故障,隔离等其他信息的显示,但这些故障、隔离等信息应手动可查; d 当现场设备为火灾报警中心设备联动型的联动部分且用同-显示器时,联动信息显示和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应分区显示,且互不干扰。 中心设备复位后,仍保持状态的现场设备的工作状态应在20S内重新建立。 现场设备启动计时装置的记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现场设备启动时间时应打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现场设备启动时间。 5.2.2.20 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中心设备,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 中心设备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中心设备断电后能保持14d。 故障报警功能 中心设备应设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中心设备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中心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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