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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doc

  • 上传人:ab0345
  • 文档编号:40918585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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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定 计量 检定 机构 考核 规范
    资源描述: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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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规范。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由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是以计量检定工作为主,因此在本规范中,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检测工作简称为"检定、校准和检测"。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内容,是以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为前提,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基础。在结构上参考了IS09000族标准关于质量体系的结构和原则。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评定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T15486-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一运作和认可的一般要求》为基础,并吸收了近年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成功经验。
    本规范也符合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为实现国家之间计量基准与校准似/测量的相互承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相互承认,而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认可要求。?
    1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的要求,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本规范的要求,覆盖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从事的以下各项活动:
    (1)建立计量基准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仲裁检定等法律规定的检定任务;
    (3)进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检测任务;
    (4)开展计量校准;
    (5)起草计量技术规范。
    1.2本规范的要求是通用的,适用于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当一个机构不从事计量校准或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检测工作时气可以对要求进行裁剪。这种裁剪仅限于条款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中那些相应的条款。
    1.3本规范适用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和运行质量体系,但并不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本规范的结构更改其质量体系的结构或文件。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的组成应适合于其特有活动方式。
    2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1033-1992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15-1990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
    JJF1016-1990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规范的编写导则
    ISO/IEC导则2:1996标准化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9001-1994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质量保证
    GB/T19022.1-1995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第一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
    IS010012-2:1997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第二部分:测量过程控制指南
    GB/T6583-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GB/T19021-1993质量体系审核指南
    GB/T15486-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认可的一般要求
    GB/T15483-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试验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术语和定义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GB/T6583和ISO/IEC导则2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定义,并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定义。
    3.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由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注:在本规范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简称"机构"。
    3.2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3检定证书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
    3.4检定结果通知书
    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5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6校准方法
    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检测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
    1检测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测报告或检测证书的文件中。
    2规范中所指的检测,主要是对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的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等。
    3.8能力比对检测
    利用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对实验室的检定、校准或检测工作进行判定。
    3.9测量
    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注:
    1操作可以是自动地进行的。
    2测量有时也称计量。
    3.10计量
    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11最佳测量能力
    通常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
    注:有时称为校准测量能力。
    3.12定型鉴定
    对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料、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全部性能进行全面试验、审查和考核。
    3.13样机试验
    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在该单位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投产前所进行的试验、评审和确认。
    注:样机试验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试验工作由其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3.14质量体系
    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要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3.15质量手册
    阐明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注:质量手册可以列出与机构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4组织和管理
    4.1法律地位
    4.1.1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任命书。
    4.1.2被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任命书。如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2法律责任
    4.2.1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计量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
    4.2.2机构必须全面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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