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Z 3001-2010 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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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你多
CIHI/Z3001-2010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贵州省第三测绘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杰、盛蔚、万志强、王国洲、赵和亭、种逸山。
引言
本标准根据国内无人机航摄系统软硬件的生产现状、技术特点以及应用情况,以保障无人机航摄安
全为重点,对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随着相关技术的发展,将适时对本标准作
修订。
本标准中的无人机航摄系统特指固定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对其技术特点做以下定性描述:
一机翼在机体两侧,并相对固定;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00kg;
以汽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最大巡航速度不超过200km/h;
无人机的飞行导航与控制系统采用微小型传感器为代表的高集成度元器件构成
空中与地面之间的数据传输采用轻小型数传电台;
机上设备采用锂、镍氢、镍镉等电池组或机载发电机供电;
发射方式主要采用轮式滑跑或弹射,回收方式主要采用滑跑或伞降;
一任务设备为轻小型数码相机,数码摄录机、稳定平台、差分GPS、POS装置为附设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CH/Z3001-2010
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Basic reguirements of
unmanned air vehicle aerial survey safe operation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的技术准备、实地踏劫与场地选取、飞行检査与操控、保障措施
设备使用与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定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为设备的无人机航摄作业,旋翼轻型无人机航摄作业和
无人飞艇航摄作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H/Z3005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术语和定义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无人机 unmanned air vehicle
种由动力驱动、机上无人驾驶、可重复使用的航空器,具有遥控、半自主、自主三种飞行控制方式
无人机航摄系统 unmanned air vehicle aerial photography system
以无人机为飞行平台、以影像传感器为任务设备的航空遥感影像获取系统
安全 safety
不出事故,没有危害,不受威胁
技术准备
4.1资料收集
航摄作业前,应充分收集与摄区有关的地形图、影像等资料或数据,了解摄区地形地貌、气候条件以
及机场、重要设施等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飞行区域的空域条件、设备对任务的适应性,制订详细的
项目实施方案
4.2技术设计
4.2.1基本要求
无人机飞行高度和总航程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重要指标,技术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计飞行高度应高于摄区和航路上最高点100m以上
b)设计航线总航程应小于无人机能到达的最远航程
国家测绘局2010-08-24发布
2010-10-01实施
98
CH/Z3001-2010
4.2.2航摄设计
根据地面分辨率、航摄范围的要求,航摄时间、航线布设、影像重叠度、分区等按照CH/Z3005相关
要求执行。
4.3设备器材
4.3.1设备器材选用
根据航摄任务性质和工作内容,选择所需的设备器材,其规格型号、数量和性能指标应满足航摄任务
的要求
4.3.2设备检查与调试
对选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5实地踏勘和场地选取
5.1实地踏勘
5.1.1实地采集信息
工作人员需对摄区或摄区周围进行实地踏勘,采集地形地貌、地表植被以及周边的机场、重要设施
城镇布局、道路交通、人口密度等信息,为起降场地的选取、航线规划、应急预案制订等提供资料。
5.1.2起降场地坐标
实地踏勘时,应携带手持或车载GPS设备,记录起降场地和重要目标的坐标位置,结合已有的地图
或影像资料,计算起降场地的高程,确定相对于起降场地的航摄飞行高度。
5.2场地选取
5.2.1常规航摄作业
根据无人机的起降方式,寻找并选取适合的起降场地,非应急性质的航摄作业,起降场地应满足以下
要求:
a)距离军用、商用机场须在10km以上;
b)起降场地相对平坦、通视良好;
c)远离人口密集区,半径200m范围内不能有高压线、高大建筑物、重要设施等;
d)起降场地地面应无明显凸起的岩石块、土坎、树桩,也无水塘、大沟渠等;
e)附近应无正在使用的雷达站、微波中继、无线通信等干扰源,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测试信号
的频率和强度,如对系统设备有干扰,须改变起降场地;
)无人机采用滑跑起飞、滑行降落的,滑跑路面条件应满足其性能指标要求。
5.2.2应急航摄作业
灾害调査与监测等应急性质的航摄作业,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起降场地要求可适当放宽
6飞行检查与操控
6.1飞行前检查
每次飞行前,须仔细检査设备的状态是否正常。检査工作应按照检査内容逐项进行,对直接影响飞
行安全的无人机的动力系统、电气系统、执行机构以及航路点数据等应重点检査。每项内容须两名操作
员同时检查或交叉检查。
6.1.1设备使用记录
记录使用设备的型号和编号(见表1),用于设备使用时间的统计、故障的查找和分析。
表1设备使用记录表
名称飞行平台「发动机
飞控任务设备监控站
遥控器
弹射架
降落伞
号
编号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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