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978-1991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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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报謦设备检验规则
GB12978--91
Rules for product test of fire alarm equipment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设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冂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隘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札构)的检验业务
2引用标准
GB4457.1札机械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
GB10111利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る检验分类
3.1型式检验
安指定的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进行的全面检验,以考核产品的质量是
否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3.2隘督检验
对取得了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的抽査性检验,以检查该产品是否保持着取得式检验合格时
的质量水平。
3.る委托检验
受委托者委托而进行的检验。
3.4仲裁检验
为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活动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
4型式检验
4.1基本规定
4.1.1某一型号的产品可以有一个主型和若十分型,分别称为该产品的主型产品和分型产品。任一分
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型号的基下部分应相同,应以构成型号尾部的英文母或阿拉伯数字的不同米区
4.1.2满足4.1.2.1~4,1.2.3条之一要求的分型产品,可以和主型产品一起作为一种产品申请型式
检验
4.1.2.1对于探测器,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不同点仅在于:
a.底座的外形不同;
b.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室外标志灯的电路或引线端子;
c.分型产品不其备地址编码电路;
d.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或防腐蚀性能;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6-06批准
1992-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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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技术标准的相应要求。
4.1.2.2对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不同点仅在于:
a,报警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b.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面板的设计不同
4.1.2.3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只有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1.3当某一型号产品的若千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一起作为一种产品申请型式检验时,检验所用样品
必须是主型产品
4.1.4检测机构应在4.1.4.1条和4.1.4.2条的要求被满足后,受理型式检验申请。
4.1.4.1申请者应提交下述申请文件:
a.型式检验中请表一式二份;
b.产品照片一式三张(15cm彩色照片)。
4.1.4.2申请者应提交下述技术文件一式二份:
a,产品安装和使冂说明书
b.产品设计技术说明书
品电路设计图纸和元、器件明细表
d.产品机械设计图纸;
e,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仅对依据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检验的产品而言)。
4.1.5当某一刑号产品的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一起作为一种产品中请型式检验时,检测机构应在
4.1.4条及4.1.5.1条、4.1.5.2条的要求被满足后,受理型式检验申请。
注:此时,4.1,4.1条中的型式检验申请表应按主型产品填写,产品照片应是主型产品的照片;4,1,4.2条中的技术
文件应是主型产品的技术文件。
4.1.5.1中请者应提交对应于每一分型戸产品的下述中请文件
a.型式检验申请表附表一式二份;
b.产品照片一式三张(15cm彩色照片)。
4.1.5.2申请者应提交对应于每一分型产品的与主型产品不同部分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
4.1.6申请者提交的技术文件均应按GB4457.1中规定的A4幅面尺寸及本标准有关条文所述顺序
装订成册。
4.2第一次试验
4.2.1第一次试验用样品及必要的配、备件由申请者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或试验所需要的数目提供。
4.2.2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产品,在有若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一起作为一种产品申请型式检验
时,申请者应另外提供每一分型产品的样品各二只。
4.2.3检测机构应对申请者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应在型式检验合格后,将其一份退还给申请
4.2.4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包括每一分型产品的样品)进行构造及外观检查,检査川样品应从中请者提
供的样品中任意抽取一只(台)。样品的构造及外观应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技术文件相符。
4.2.5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対样品进行全项试验。
4.2.6当某一型号产品的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一起作为一种产品中请型式检验时,可以不对分型产品
的样品进行试验。但在难以判断分型产品是香满足4.1,2条的要求时,检测机构应要求申请者提供必要
的样品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4.2.7在试验不合格项日不超过四项的情况下,可以?这些项目补做试验。试验的补做应符合4.2.7
4.2.7.4条的规定。
4.2.7.1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停止试验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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