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665-2001 女西服、大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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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2665-2001 女西服、大衣 GB T2665 2001 西服 大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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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2665-2001
前
本标准是G3/T2665-1993《女西服、大衣か的修订本。本标准在修订中,参照采用了日本工业标准
JIS1.4208-1992《成品男西服》。
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女西服、大衣等毛呢类服装?取消了5?3系列等内容,增加了甲堅含量
的限定、色牢度规定、起毛起球规定、成分和含量规定等主要内容,对缺陷判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在其
他技术内容上也做了较大的改动。
本标准的附录A“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部分采用FZ/T20019-199g毛机织物缝口脱开程度试
验方法》中的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淮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2665-1993。
本标准由原国家纺织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服装研究所、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北京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一站、
中国脈装协会、陕西省服装鞋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可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鉴、徐云宝、朱炳荣、姜言香、张广闽、李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65-2001
女西服、大衣
代替GB/"T2665-1993
Women's suits and coat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西服、大衣的要求、检验(测试)方法、检验分类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全部技术特征
本标准适用于以毛、毛混纺、毛型化学纤维等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女西服、大衣等毛呢类服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251-1995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T1335.2--1997服装号型女子
GB/T2910-~1997纺织品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T2911--1997纺织品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T2912.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3920-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色牢度
GB/T4802.1-1997纺织品织物起球试验圆轨迹法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T5711-~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干洗色牢度
FZ/T20019-1999毛机织物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
と/T24002-1993精抗毛织品
FZ/T24003--1993粗梳毛织品
FZ/T24004~-1993精植低含毛混纺及纯化纤毛织品
FZ/T24008--1998精梳高支轻薄型毛织品
FZ/T8002~-1991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8007.1-1999使用粘合衬服装剥离强度测试方法
FZ/T80007.3-1999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3要求
3.1使用说明规定
使用说明按GB5296.4规定执行。
3.2号型规定
3.2、1号型设登按GB/T1335.2规定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量监督捡验检疫总局2001-03-28批准
2002-02·01实施
GB/T2665-2001
3.2.2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按(13/T1335.2有关规定自行设计。
3.3原材料规定
3.3.1面料
按FZ/T24002、FZ/T24003、FZ/"T2404、FZ/"T24008或有关纺织面料标准选用。
2里料
采用与面料性能、色泽相适合的里料,特殊霱要除外。
輔料
3.3.3.1衬布
采用适令所用面料的村布,其收缩率应与面料相适宜。
3.3.3.2垫肩
采荆棉或化纤棉等材料
3.3.3缝线
采用适合所用面辅料、里料质量的缝线。钉扣线应与扣的色泽相适宜;钉商标线应与商标底色相适
宜(装饰线除外)。
3.3.3.4钮扣、附件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钮扣(装饰扣除外)及附件。钮扣、附件经洗涤和熨烫后不变形、不变色。
3.4经纬纱向技术规定
3.4.1前身:经纱以领口宽线为准,不允斜
3.4.2后身:经纱以腰节下背中线为准,西服倾斜不大于0.5cm,大衣倾斜不大于1,0cm;条格料不允
斜
3.4.3袖子;经纱以前袖缝为准,大袖片倾斜不大于1.0cm,小袖片倾斜不大于1,5cm(特殊工艺除
外
3.4.4领面:纬纱倾斜不大于0.5cm,条格料不允斜。
3.4.5袋盖:与大身纱向一致,斜料左右对称
4,6挂面:以驳头止口处经纱为准,不允斜。
3.5对条对格规定
3.5.1面料有明显条、格在1.0cm及以上的按表1规定。
表1
部位
对条对格规定
左右前身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cm。
手巾袋与前身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2cm
大袋与前身
条料对条,格料対格,互差不大于0.3cm。
袖与前身
神肘线以上与前身格料对横,两袖互差不大于(.5cm
袖缝
柚肘线以下,前后袖缝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cm。
背缝
以上部为准,条料对称,格料対横、互差不大于0.2cm
背缝与后领面条料对条,互差不大于0.2cm
领子、驳头
条格料左右对称,互.差不大于0.2cm
摆
神隆以下1cn处,格料対横,互差不大于0.3cm。
油子
条格直,以袖山为准,两袖互差不大于Q.5cm。
注:特别设计不受此限
3.5.2面料有明显条、格在0.5cm及以上的,手巾袋与前身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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