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df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 资源描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年 月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年 月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号 公 布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促 进 就 业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合 同 第 四 章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第 五 章 工 资 第 六 章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第 七 章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护 第 八 章 职 业 培 训 第 九 章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第 十 章 劳 动 争 议 第 十 一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二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 建 立 和 维 护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劳 动 制 度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 根 据 宪 法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和 与 之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适 用 本 法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组 织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之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依 照 本 法 执 行 。 第 三 条 劳 动 者 享 有 平 等 就 业 和 选 择 职 业 的 权 利 、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 休 息 休 假 的 权 利 、 获 得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权 利 、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的 权 利 、 提 请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权 利 以 及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劳 动 权 利 。 劳 动 者 应 当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 执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程 ,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 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 保 障 劳 动 者 享 有 劳 动 权 利 和 履 行 劳 动 义 务 。 第 五 条 国 家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 促 进 劳 动 就 业 ,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 制 定 劳 动 标 准 , 调 节 社 会 收 入 ,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 逐 步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生 活 水 平 。 第 六 条 国 家 提 倡 劳 动 者 参 加 社 会 义 务 劳 动 , 开 展 劳 动 竞 赛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活 动 , 鼓 励 和 保 护 劳 动 者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 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术 革 新 和 发 明 创 造 , 表 彰 和 奖 励 劳 动 模 范 和 先 进 工 作 者 。 第 七 条 劳 动 者 有 权 依 法 参 加 和 组 织 工 会 。 工 会 代 表 和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法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活 动 。 第 八 条 劳 动 者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通 过 职 工 大 会 、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或 者 就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与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劳 动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劳 动 工 作 。 第 二 章 促 进 就 业 第 十 条 国 家 通 过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 创 造 就 业 条 件 , 扩 大 就 业 机 会 。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 事 业 组 织 、 社 会 团 体 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兴 办 产 业 或 者 拓 展 经 营 , 增 加 就 业 。 国 家 支 持 劳 动 者 自 愿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和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实 现 就 业 。 第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 发 展 多 种 类 型 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 第 十 二 条 劳 动 者 就 业 , 不 因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 、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受 歧 视 。 第 十 三 条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就 业 权 利 。 在 录 用 职 工 时 , 除 国 家 规 定 的 不 适 合 妇 女 的 工 种 或 者 岗 位 外 , 不 得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性 别 为 由 拒 绝 录 用 妇 女 或 者 提 高 对 妇 女 的 录 用 标 准 。 第 十 四 条 残 疾 人 、 少 数 民 族 人 员 、 退 出 现 役 的 军 人 的 就 业 , 法 律 、 法 规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文 艺 、 体 育 和 特 种 工 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必 须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并 保 障 其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合 同 第 十 六 条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第 十 七 条 订 立 和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订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当 事 人 必 须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第 十 八 条 下 列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 ( 一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劳 动 合 同 ; ( 二 ) 采 取 欺 诈 、 威 胁 等 手 段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无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 从 订 立 的 时 候 起 ,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确 认 劳 动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的 , 如 果 不 影 响 其 余 部 分 的 效 力 , 其 余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确 认 。 第 十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款 :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 二 ) 工 作 内 容 ; ( 三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 ( 四 ) 劳 动 报 酬 ; ( 五 ) 劳 动 纪 律 ; ( 六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 ( 七 )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 劳 动 合 同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外 , 当 事 人 可 以 协 商 约 定 其 他 内 容 。 第 二 十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分 为 有 固 定 期 限 、 无 固 定 期 限 和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为 期 限 。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以 上 ,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续 延 劳 动 合 同 的 , 如 果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第 二 十 一 条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第 二 十 二 条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的 有 关 事 项 。 第 二 十 三 条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劳 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 第 二 十 四 条 经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 二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 ( 三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 四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 ( 一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 二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 第 二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确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 经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后 ,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本 条 规 定 裁 减 人 员 , 在 六 个 月 内 录 用 人 员 的 , 应 当 优 先 录 用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 第 二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据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展开阅读全文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392994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