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4155-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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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43.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案标准
GB24155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安全要求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electric mopeds-
Safety specifications
2009-06-25发布
2010-01-01实施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数布
GB24155200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清源
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浙江星月神电动
车有限公司、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群升集团浙江千禧工贸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静炜、缪文泉、吴建国、王业明、李文军、赵春明、叶建军、黄金权、王强、
贾爱萍、姚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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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4155--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安全要求
范國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特殊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义见GB/T24158)(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
托车)。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劫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H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码)( eqv IEC529:1989)
GB/T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GB/T5359.1-1996, neq IS(383:1977)
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ISO8713:2002,NEQ)
GB/T2415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19596和GB/T5359.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器 electrical appliance
电动机及其控制器组件、动力蓄电池组件和充电组件的统称
4要求
般要求
4.1.1除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外,应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4.1.2电器所产生的热量不应造成燃烧、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
4.1.3电控调速单元的设计应避兔由于非正常操作或无操作而引起的火灾、交通事故或触电危险。
1.4动力蓄电池在正常安裝位置条件下,表面不得有电解液渗漏或溅出。
4.2电锅要求
4.2.1动力替电池
4.2.1.1动力蓄电池箱应均匀散热和通风,电路中应设有过热保护,同时在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安装在
电动摩托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产生的有害气体不会储存于电动摩托车内部的角落
2.1.2动力蓄电池和动力电路系统应设有保护装置。该装置应能在电动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过流、
欠压、过充电与动力蓄电池连接的电路出现短路的情况下,自动断开与动力蓄电池的连接电路。该装置
的响应时间应由电动摩托车制造厂根据动力蓄电池参数、动力蓄电池和电路发生过流、欠压或短路的防
护方式来确定。
4.2.2带电部分(定义現GB/T19596-2004中3.1.2.3.3)的触电防护
4.2.2.1标称电压不高于36V(DCの和12V(AC)的带电部分本标准不做要求
注1:使用脉冲电压时,取10ms以上的最大电压值为工作电压,若峰值持续时间均小于10ms时则取其均方根值
4.2.2.2标称电压高于36V(DC)和12VAC)的带电部分应使用绝缘包覆即基本绝缘(定义见
GB241552009
GB/T19596-2004中3.1.3.3.5)或加以隔离密封以防止直接接触(定义见GB/T19596~-2004中
4.2.2.3带电部分的绝缘材料应能满足标称电压及温度的要求。带电部件的绝缘包覆应只能通过毁
坏才能被拆除。绝缘油漆、涂料、胶水、瓷釉等类似材料都不能用作绝缘包覆(基本绝缘)。
4.2.2.4带电部分的隔离密封应使用具有适当强度(制造厂规定)的护板、护盖、保护架等以防止直接
接触。这些防护装置应牢固可靠,且附机械冲击,其中人员乘坐及放置物品的空间的隔离防护装置不可
以在不使用工具或无意识的情况下被打开、拆除;其他部位则应标示警告符号,警告符号见图1
4.2.2.5不得含有棵露的导线、接线端、连接单元。车上布线应加以保护,不得接触毛刺、散热片等,同
时应有效防止电线与运动部件的接触,以免损坏布线绝缘;通过绝缘导线的金属孔其表面要光滑、圆整
且配有套管。
4.2.2.6各单元之间的连接导线,不应受到过度的拉力;方向把与车架之间的连接不应因正常转动而
损坏导线的绝缘。
4.2.3外可导电部分(定义见GB/T195962004中3.1.2.3.5)的触电保护
4.2.3.1标称电压低于60V(DC和25V(AC)的电路,其外露可导电部分本标准不儆要求
4.2.3.2所有外露可导电部件全部连接以维持电位均衡。其连接方式可以为a)以电线连接;b)经由
螺丝与金属车架连接。
4.2.3.3用一个0.2A以上的电流通过任何两个外露可导电部件,至少5s,测其电压降。根据电流和
电压降计算得到的电阻值不超过0.1。
注2:测量时应注意避免测量试具的触点与外露可导电部件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导线电阻,否则会影响试验结果。
4.2.3.4除电动摩托车的辅助电路外,各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Ma,绝缘电阻测量方法按照5.
进行。
4.2.3.5电器电路进行耐电压测试时不应发生火花或介电质破坏,试验方法按照5,2进行。
4.2.3.6按照5,4进行各项防水试验后,均应立即测量电路的绝缘电阻(电动摩托车仍是湿的),绝缘
电阻值应大于5009/标称电压V;静置24h后再次测试应大于10002/标称电压V。
4.2.4电动座托车与充电电源连接要求
4.2.4.1电动摩托车与充电电源连接时不可通过电动摩托车自身的驱动系统使其移动,充电连接所使
用的元件应具有可终止连接以中断电流,而不会造成任何物体损坏的功能。
4.2.4.2与充电电源连接的系统中可能带电的部件,在任何操作情况下均应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以防
止直接接触。
4.2.5过流保护装置
若电动摩托车的设计功能在辅助装置(例如充电器、电力转换器)损坏时无法控制由电池流往该装
置的电流,则应该在电路的任一端设置过流保护装置。
4.2.6电动机过载保护
电动机在额定电压及充分运转的状态下,应能承受2.5倍额定电流,持续1min的短时过载。重新
启动后应无运转异常。
4.3机械安全要求
4.3,1起动
4.3.1.1应通过一个钥匙开关起动电动摩托车。
4.3.1.2驱动系统运转时或电动摩托车处于“可行驶状态”时,钥匙应不能被取下。
“可行驶状态”:在这种状态,当使用加速装置时,电动摩托车能够行驶。
4.3.2行驶和停车
4.3.2.1电动摩托车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员车辆可以起步行驶,这个信号装置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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