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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XBT 203-2006 氧化镱.pdf

  • 上传人:zsh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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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XBT 203-2006 氧化镱 203 2006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
    XB/T203--2006
    代替XB/T203-1995
    氧化镱
    Ytterbium oxide
    2006-05-13发布
    2007-01-01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XB/T203~-2006
    前言
    本标准与XB/T203-1995《氧化镱》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17803-199《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的要求改用数字牌号;
    删除纯度不小于97%及纯度不小于95%的牌号;
    増加纯度不小于9.99%的牌号,其稀土杂质考核指标用“分量”表示;
    各牌号增加对非稀土杂质C以的考核指标;
    调整了灼烧试验条件。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负责起革
    本标准由广州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卫东、谢汉民、谢建伟。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金燕华、俞志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B/T4043--1991、XB/T203-1995
    XB/T203~-2006
    氧化镱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氧化镱,可用作玻璃、陶瓷的着色剂,激光器材料,电子计算机记忆元件
    (磁泡)添加剂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勅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12690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化学成分
    产品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议。
    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不大于
    牌号/RECO
    REO
    稀土杂质/REO
    非稀士杂质
    不小于
    不小于
    Hoo..O, Tmo+. Y. Feo. to, cao cr I
    灼减
    14104099.099.9910.00050.00510.0005
    0080
    0.000510.000510.00500.0100.0201.0
    4103599.099.95
    合量为0.05
    0.001010.00500.0200.0301.0
    4103099.099,9
    合量为0.1
    0.0100.01010.0500.0
    001.0
    4102599.099.5
    合量为0.5
    0.05010.05010.0800,0501.0
    99.0
    99
    合量为1
    0,0700.050C.100.05011,0
    3.2外观
    3.2.1产品为粉末状,产品纯度越高颜色越白
    3.2.2产品必须洁净,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
    4.2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由双方协议确定。
    4.3非稀土杂质含量及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4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5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査。
    XB/T2032006
    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每件(袋)数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
    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入试样袋密封。
    表2
    件(袋)数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件(袋)数的10%,「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整数
    取整数
    5.5检验结果判断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则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包装
    桶(箱、袋)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含量、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分别为1kg、5kg、10kg。再将袋(瓶)置于铁桶《木
    箱、纸箱或塑料箱)内,每铁桶(木箱、纸箱或塑料箱)净重分别为5kg、10kg、25kg
    6.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需存放于于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3质景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批号;
    d)净含量和件数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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