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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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413-2002
QC/T413-2002(2002-12-:31发布,2003-(03-01实施)
QC/T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
准ZB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C/T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収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
一収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
存温度的范围(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増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
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
一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増加了对低压电线東和机械紧
固件的技术要求(1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min,増加5s,
15s(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
本版的3.3,4.3);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
对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199年版的3.16:本版的3.
4.5)
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规定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7,4.8:本版
的3.6,4.6);
增加了产品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见3.7,4.7
对产品绝缘耐压性能规定中的编排和措辞进行部分变动(1999年版
的3.15,4.9;本版的3.8,4.8)
对产品的防干扰性能规定做了较大修改,改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
(1999年版的3.13;本版的3.9,4.9):
对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2;本版的
3.10.1,4.10.1);
对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4;本版的
3.10.2,4.10.2)
ー一对温度变化试验做了部分修改,选用方法Na进行试验(1999年版
的4.3:本版的3.10.3,4.10.3)
取消交变湿热试验(1999年版的3.4,4.5)
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见3.11)及温度/湿度组
合循环试验(见4.11)
对振动试验做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增加了扫频振动的严
QC/T413-2002
度(1999年版的3.6,4.7:本版的3.12,4.12);
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5,4.6;本版的
3.13.4.13);
增加了产品耐工业溶剂性能(见3.14.4.14)
对产品表面防护性能的内容和编排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
9,3.20,3.21,4.12:4.13:本版的3.15,4.15)
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改为2年(1999年版的3.23:本版的6.3);
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1:本
版的4.1);
一增加了性能参数检测的规定(本版的4.2)
提高了产品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1999年版的5.4b:本版的5.4:
做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
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9年版的5.6:本版的5.5.2)
付产品的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按GB/T1.
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9年版的6.1、6.5:本版的6.1
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
保管》的有关规定(1999年版的6.7;本版的6.3)
对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说明
连续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长期运行的负载和条件,短时
定额是制造丿'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短时运行的负载、时间和条件。
本标准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上海实业交通
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市灯泡电线有限公司、鶴壁天海集团、苏州汽车电器制造有
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治豌、焦树主、闵跃进、李伟阳、方家、汤曼
如、王米生、戴自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2261-1979、ZT35001-1987、QC/T413-1999
517-1977。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贮存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电气设备(电机、电器及电子产品,以下称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劫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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