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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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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5479750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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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深圳市 建设 工程 承包商 履约 评价 实施办法 试行
    资源描述:
    附件三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五条 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和定期综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就某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履约评价。
    定期综合履约评价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在评价期内所有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评价情况的汇总。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分阶段或定期评价承包商的履约行为,竣工验收后再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除本办法规定外,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得分85-100分为“良好”、60-8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单项履约评价得分高于85分的,以85分计: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建造师(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有3次以上不在岗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应当为“不合格”,单项履约评价得分高于59分的,以59分计: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主要履约评价分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三)因施工单位劳资纠纷、欠薪等原因,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的;
    (四)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单列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报告书还需经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单项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评价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不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监管的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办理履约评价报告书备案回执,到相应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单项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同时,将评分表和报告书抄送履约评价对象。
    第十四条 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原因导致评价报告有重大偏差而引发承包商投诉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承包商的投诉有效期为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单项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自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履约评价报告书备案之日起三年内,该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投标或承接新工程。
    第十六条 原则上截止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进行一次定期综合履约评价,统计前半年内(即1-6月或7-12月)承包商的定期综合履约评价得分。
    定期综合履约评价得分=∑(前半年内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分数×该工程合同金额)/∑前半年内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合同金额;
    前半年内无单项工程履约评价记录的承包商,但前一年内有单项工程履约评价记录的承包商,其定期履约评价以上一个评价期的定期综合履约评价得分替代。
    前一年内无单项工程履约评价记录的承包商,其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分数为70分。
    承包商的定期综合履约评价得分将在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3个工作日。承包商对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第十七条 承包商定期综合履约评价得分将于每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计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并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和评标择优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报送履约评价信息或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对相关工程建设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2.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价细则
    3.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价细则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名称(评价单位)
    评价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承包商名称
    承包商资质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企业地址
    工程名称
    承包范围
    工程地点
    工程合同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工期
    四、履约评价分项得分
    分 项 内 容
    得 分
    合计
    备注:
    监理单位意见(适用于施工履约评价):
    (监理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对该承包商履约表现的总体评价:
    (建设单位公章)
    评价等级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深圳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价细则


    分 项
    内 容
    满分分值
    评 价 标 准
    说 明

    机构人员配备
    14
    1
    项目经理要求
    5
    良好 5 分: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且该项目经理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
    合格3分: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且该项目经理具有一定的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
    不合格 0 分:配备的项目经理不固定或该项目经理无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不满足要求。
    2
    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5
    良好5 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按投标书的承诺到位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合格3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按投标书的承诺到位且具有基本相应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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