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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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等;
(五) 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第八条 设区的市质监机构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一)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工程以及跨长江、淮河的特大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养护大修工程项目;
(二)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的30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3级以上航道工程、10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监督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本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由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第三章 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水运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公路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水运工程办理开工备案前三十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按照本细则划分的监督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质监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督促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列入省交通建设计划、跨省辖市区域的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省市联合,以市为主”的监督模式,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地设区的市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同一县(市、区)内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合并申请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时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包括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的批复、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的验收文件;
(三)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
(四) 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监督过程中应分阶段提交以下材料:
(1)工地试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二)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附件1-4)、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附件1-5);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
(四)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等;
(五)各标段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
(六) 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应予补正的材料。
质监机构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收到的监督申请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制定监督计划,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送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备案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通病治理等情况,特别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等关键指标。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开展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知单》(附件5)、《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6)。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督查结束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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