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953-2005 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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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C-T 953-2005 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JC 953 2005 缠绕 高强 玻璃纤维 无捻粗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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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59.100.10
Q36
备案号:152232005
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953~-200
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High Strength Glass Fiber Roving for Filament Winding
2005-02-14发布
200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JC/T953~-2005
前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明、梁中全、来志宏、倪文宁、姜秀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JCA953-2005
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捻粗纱(以下简称高强玻璃纤继纱)的术语和定义、代号、技术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缠绕法生产天然气储气瓶等压力容器的高强玻璃纤维纱,其它用途的高强玻璃纤
维纱也可參照采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CB/T1549钠钙硅铝硼玻璃化学分析方法
GB/T4202玻璃纤维产品代号
GB/T7690.1增强材料纱线试验方法第1部分:线密度的测定( idt IS01889:1997)
GB/T7690.3~-2001增强材料纱线试验方法第3部分:玻璃纤维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 idt IS03341:2000)
GB/T9914.1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1部分:含水率的测定
GB/T9914.2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2部分: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MOD IS01887:1995)
GB/T18369-2001玻璃纤维无捻粗纱
GB/T18374增强材料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GB/T1837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浸胶纱强度 tensile strength of impregnated rovings
在拉伸试验中,玻璃纤维浸胶纱试样中纱线的单位面积所承受的拉伸断裂强力,其单位为兆帕
(MPa)。
4代号
产品代号按GB/T4202的规定。
示例:某制造商生产的纤维公称直径为11gn,线密度为1200tex,采用JA浸润剂的缠绕用高强玻璃纤维无粗
纱,其产品代号为
SC11-1200W(JA)
5技术要求
5.1外观质量
高强玻璃纤维纱应色泽均匀,卷绕紧密,成形良好,退绕方便。不应有影响使用的污溃、损伤、杂
物等。
5.2理化性能
JCr953-2005
5.2.1玻璃成分
玻璃成分为硅铝镁系统,其中氧化钙的含应不大于0.5%
5.2.2线密度
线密度公称值、允许偏差、变异系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线密度公称值、允许偏差、変异系数
公称值
允许偏差
变异系数
产品代号
%
SC8-960W
960
SCI1-960W
士5
≤5
SC8-1200W
1200
SC11-1200W
5.2.3纱线拉伸断裂强度
纱线拉伸断裂强度应不小于0.45N/tex。
5.2.4浸胶纱强度
浸胶纱强度应不小于2760MPa。
5.2.5可燃物含
除非另有商定,可燃物含量应为0.5%~1.1%
5.2.6含水率
含水率应不大于0.2%
5.2.7悬垂度
悬垂度应不大于50ma
6试验方法
6.1外观质量
外观检验无需调湿。
在正常(光)照度下,距离0.5m,用目测法逐一检验
6.2理化性能
6.2.1玻璃成分
按GB/T1549的规定
6.2.2线密度
按GB/T7690.1的规定,操作时应去除浸润剂。
6.2.3纱线拉伸新裂强度
6.2.3.1标准试验环境为23℃土2℃,相对混度为50%土5%。非仲裁试验的温湿度允许与标准试验环
境不同,但应作相应记录。
6.2.3.2仲裁试验的调湿时间应符合试验方法的规定。非仲裁试验的调湿时间不少子3h。
6.2.3.3其它按GB/T7690.3-2001的规定。
6.2.4浸胶纱强度
按附录A的规定
6.2.5可燃物含量
按GB/T9914.2的规定。
6.2.6含水率
按GB/T9914.1的规定。
JC/T953-2005
6.2.7悬垂度
按GB/T18369~-2001附录B的规定。
7检验规则
俭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1.1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停产时间超过三个月,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捡验有较大差异时;
e)供需双方合同有要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表2的规定。
表2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外观质量
6.1
玻璃成分
5.2.1
6.2.1
线密度
5.2.2
6.2.2
「4
纱线拉伸斷裂强度
5.2.3
6.2.3
漫胶纱强度
5.2.4
6.2.4
6
可燃物含
5.2.5
6.2.5
含水率
5.2.6
6.2.6
悬垂度
5.2.7
6.2.7
7.1.2出广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
7.2抽样
7.2.1查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品种规格,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查批。从提交的检査批
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单位产品为批样本。
7.2.2抽样方案
按表3的规定抽取检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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