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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环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pdf

  • 上传人:zo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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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环境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 污染 防治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日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
    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
    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针)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
    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
    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
    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
    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
    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依法实施统一嗌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叭责,对有
    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隘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交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隘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
    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T,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针
    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
    ,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
    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
    隘督检査人员进行现场检査吋,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
    如实反映情沈,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檢査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檢査时,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市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和伴生
    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
    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
    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
    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针)矿利伴生放射性矿开
    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米取有效
    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
    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
    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
    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
    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
    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市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市批于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傖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
    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単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
    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嗌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
    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
    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
    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査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
    第二十ー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
    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
    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米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
    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固环境中所含的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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