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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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18401 2003 国家 纺织 产品 基本 安全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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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01--2003
前言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人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
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
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
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鉴于纺织产品的用途广泛,本技术规范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对那些不属于本技术规范范围的产
品,在附录A中列出。
本技术规范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提出要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
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
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GB18401--2003
产品
产品分类
4.]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技术要求
5,1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
夜1
项
月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pH值
4.07,5
4,0~9.0
耐水(变色、沾色
耐酸洢渣〈变色、沾色)
色牢度“/级≥「时碱汗波(变色、沾色
3333
附千摩擦
耐唾液(变色、沾色
异味
无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禁用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
c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致癌芳香胶滑单见附录C,
5.2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
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要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
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哭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6试验方法
6.1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2912.1执行
6,2pH值的测定按GB/T7573执行
6.3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5713执行。
6.4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2执行
6.5耐于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0执行。
6.6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18886汍行。
6.7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GB18401-2003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须戴手
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
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有3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17592.1执行,检出限为20mg/kg。
7验规则
7.1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各抽取1个样品
7.2布匹至少距布端2n取,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
足试验需要
7.3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4根据产品类型(安全要求类别)对照表1评定,如果样品的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
2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则该样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注:一般,对B类和C类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
7.5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
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8实施与监督
8.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
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
售和进口。
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
8.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
督检查制度
8.4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法律贤任
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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