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B3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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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796226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33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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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钛合金 B348
资源描述:
N/BS5303—2002
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
(对应ASTM B348—2000)
本标准是直接引用ASTM B348—2000 制定的出口产品专用标准,本标准对产品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等质量要求与ASTM B348—2000等效。本标准对外(如合同、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记等)使用ASTM B348—2000 编号,厂内生产组织和检验使用本标准的编号。
本标准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的规定与 ASTM B348—2000 的热轧棒材相同。用户对产品尺寸另有要求时,可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按照 ASTM B348—2000 的规定,本标准中规定的室温力学性能指针只适用于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当用户订购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并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指针或报实测数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钛及钛合金棒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记、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国外出口的钛及钛合金棒材(简称棒材)。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内订货的钛和钛合金棒材。
2 要求
2.1 牌号、状态、规格
N/BS5303—2002
棒材的牌号、状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 号
供货状态
直径,mm
长度,mm
GR.1、GR.2、GR.3、GR.4、GR.5、GR.6、
GR.7、GR.9、GR.12
退火状态(M)
6.35~<12.70
1000~2000
12.70~<25.00
1000~1800
25.00~200
1000~2700
2.2 化学成分
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2.3.1 棒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没规定时,棒材的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mm
直 径
直径允许偏差
椭圆度,不大于
6.35~7.94
±0.12
0.20
>7.94~11.11
±0.15
0.23
>11.11~15.88
±0.17
0.25
>15.88~22.23
±0.20
0.30
>22.23~25.40
±0.22
0.33
>25.40~28.58
±0.25
0.38
>28.58~31.75
±0.27
0.40
>31.75~34.93
±0.30
0.45
>34.93~38.10
±0.35
0.53
>38.10~50.80
±0.39
0.58
>50.80~63.50
+0.79,0
0.58
>63.50~88.90
+1.19,0
0.88
>88.90~114.30
+1.58,0
1.16
>114.30~139.70
+1.98,0
1.47
>139.70~165.10
+3.17,0
1.77
>165.10~200
+3.96,0
2.16
a.椭圆度是在棒材同一横截面上测定的最大和最小直径之间的差值。
N/BS5303-2002
表2


主 成 分, %
杂 质 含 量,不 大 于,%
Ti
Al
V
Mo
Ni
Pd
Fe
C
N
H
O
残余元素
单个
总和
GR.1
余量





0.20
0.08
0.03
0.010
0.18
0.10
0.40
GR.2
余量





0.30
0.08
0.03
0.010
0.25
0.10
0.40
GR.3
余量





0.30
0.08
0.05
0.010
0.35
0.10
0.40
GR.4
余量





0.50
0.08
0.05
0.010
0.40
0.10
0.40
GR.5
余量
5.50~6.75
3.5~4.5



0.40
0.08
0.05
0.010
0.20
0.10
0.40
GR.7
余量




0.12~0.25
0.30
0.08
0.03
0.010
0.25
0.10
0.40
GR.9
余量
2.5~3.5
2.0~3.0



0.25
0.08
0.03
0.010
0.15
0.10
0.40
GR.12
余量


0.2~0.4
0.6~0.9

0.30
0.08
0.03
0.010
0.25
0.10
0.40
a.残余元素应包括:Al、V、Sn、Mo、Cr、Mn、Zr、Ni、Cu、Si、Y、Nb、Hf、Bi、Ru、Pd、Co、Ta、B、W(该牌号中含有的合金元素应除去);合同中未注明时,残余元素不做分析,对外按标准值报出。
~、
N/BS5303-2002
2.3.2 棒材的定尺或倍尺在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直径大于120mm 时为+15mm,0mm);倍尺长度还应计入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为5mm。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2.3.3 棒材两端应锯切平整,切斜应不大于5mm。
2.3.4 棒材应平直,在任意1524mm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3.18mm,总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2.08X总长度(米数)mm。
2.3.5 任一种规格棒材的交货重量均应不超出其理论重量的10%。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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