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9 民用硝化棉产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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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9 民用硝化棉产品实施细则 58 民用 硝化 产品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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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硝化棉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1-20公布 2009-03-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与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 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的产品单元、等级和产品标准……………………………(5) 5.2 企业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6 证书和标志………………………………………………………………………………(9) 6.1 证书……………………………………………………………………………………(9) 6.2 标志……………………………………………………………………………………(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 8 监督检查 ………………………………………………………………………………(11) 9 收费 ……………………………………………………………………………………(12) 10 工作人员守则 ………………………………………………………………………(12) 11 附则……………………………………………………………………………………(12) 附件1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3) 附件2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25) 民用硝化棉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民用硝化棉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民用硝化棉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民用硝化棉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民用硝化棉产品。民用硝化棉产品划分为2个单元,具体产品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表1 民用硝化棉产品单元、规格型号和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型号 规格(秒) 等 级 1 涂料用硝化棉 H 1∕16—120 特等品、优等品、 一等品、合格品 2 赛璐珞用硝化棉 /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4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应符合以下国家政策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 1.4.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文件规定,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第164号)文件规定,新建民用硝化棉企业,需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 1.4.2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民用硝化棉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民用硝化棉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民用硝化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民用硝化棉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推荐拟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配合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联 系 人:陈瑞英、 刘玉泉孙 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兵器工业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兵器工业第二O四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东路168号(西安市18号信箱44分箱) 邮政编码:710065 电 话:029-88291604 传 真:029-88291777 联 系 人:张 皋 电子信箱:hgcpzx204@126.com 检验产品范围:民用硝化棉(含涂料用硝化棉、赛璐珞用硝化棉)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如“涂料用硝化棉”;“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2中”的“等级” 如“特等品”;非典型工艺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 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 2 3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限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 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民用硝化棉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www.aqsiq.gov.cn下载); 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一式三份; 4.1.1.7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 4.1.1.7 8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第164号)文件规定, 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民用硝化棉企业或新建硫酸装置项目的,应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一式三份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达审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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