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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GB 12145-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水汽质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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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2145-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水汽质量标准 12145 89 火力发电 机组 蒸汽 动力设备 水汽 质量标准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水汽质量标准                GB 12145—89 Quality criterion of water and steam for steam power equipment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29批准                         1990-11-01实施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机组和蒸汽动力设备在正常运行和停、备用机组启动时 的水汽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出口压力为3.8~18.3MPa(表大气压)的火力发电机组及蒸 汽动力设备和出口压力大于5.9 MPa及以上,其补给水为除盐水的机组。 2 引用标准     GB 6904.1 pH值的测定     GB 6905.1 氯离子的测定     GB 6906 联氨的测定     GB 6908 电导率的测定     GB 6909.2 硬度的测定     GB 6913 磷酸盐的测定     GB 12151 浊度的测定 3 蒸汽质量标准     自然循环、强迫循环汽包炉或直流炉的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质量应符合表1的 规定。 表1 ]       对于压力≥5.9 MPa(60表大气压)的锅炉,可用电导率连续监督运行中的蒸汽 质量,其电导率(氢离子交换后)一般应≤0.3μS/cm(25℃)。     为了防止汽轮机内部积结金属氧化物,蒸汽中铁和铜的含量,一般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注:对于压力≤15.6MPa的锅炉,表2内规定的指标可作为参考。     1)争取≤3μg/kg。 4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4.1 给水的硬度、溶氧、铁、铜、钠和二氧化硅的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注:1) 硬度(μ mol/L)的基本单元为M(1/2Ca2++1/2Mg2+),有凝结水处理的机 组,给水硬度应0μmol/L。      2) 争取≤3μg/L。      3) 争取≤5μg/L。     液态排渣炉和原设计为燃油的锅炉,其给水的硬度和铁、铜的含量,应符合比 其压力高一级锅炉的规定。 4.2 给水的pH值、联氨和油的含量,一般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注:① 压力在3.8~5.8MPa的机组,加热器为钢管,其给水pH可控制在8.5~ 9.5。     ② 用石灰-钠离子交换水为补给水的锅炉,应改为控制汽轮机凝结水的pH 值,最大不超过9.0。     ③ 对大于12.7 MPa的锅炉,其给水的总碳酸盐(以二氧化碳计算)一般应≤1 mg/L。 5 汽轮机凝结水质量标准 5.1 凝结水的硬度、电导率和溶氧的含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对于用海水、苦咸水及含盐量大而硬度小的水作为汽机凝汽器的冷却水时,还 应监督凝结水的电导率或钠含量等。 5.2 凝结水经氢型混床处理后的硬度、电导率、二氧化硅、钠、铁和铜的含量应符 合表6的规定。 表6   6 锅炉炉水标准 6.1 15.7~18.3MP汽包炉用挥发性处理时,其炉水应按表7的规定控制。 表7   6.2汽包炉采用磷酸盐处理时,炉水磷酸根含量和pH值,应按表8的规定控制。 表8       当炉水pH值低于表8控制范围的下限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添加中 和剂,炉水值不得超过表8控制范围的上限。 6.2.1 用卤水作为补给水的锅炉,其炉水氯离子含量,一般可参考表9的规定 控制。 表9   6.2.2 炉水的含盐量和二氧化硅含量,应通过水汽品质试验确定。一般可参考表10 的规定控制。对于用除盐水作为补给水的锅炉,炉水含盐量也可用电导率进行连续 监控,其控制范围需经试验确定。 表10       注:1) 汽包内有洗汽装置时,其控制指标可适当放宽。 6.3 汽包炉进行磷酸盐——pH控制时,其炉水的Na+与PO3-4的摩尔比值,一般 应维持在2.3~2.8。若炉水的Na+与PO3-4的摩尔比低于2.3,可加中和剂进行调节。 7 补给水质量标准    补给水的质量,以不影响给水质量为标准,一般可按表11控制。 表11   注:1) 碱度mmol/L的基本单元为M(H+)。     2) 对于用一级化学除盐系统出水,直接作为压力在5.9MPa及以上锅炉的补 给水时,其出水电导率应控制在≤5μS/cm。 7.1 进入离子交换器的水,应注意水中浊度、有机物和残余氯的含量。一般按下列 数值控制。     浊度<5FTU(固定床顺流再生);     浊度<2FTU(固定床对流再生);     残余氯<0.1mg/L;     耗氧量<2mg/L。 7.2 蒸发器和蒸汽发生器中的水、汽质量,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 二次蒸汽     钠含量≤500μg/kg;     二氧化硅含量≤100μg/kg;     游离二氧化碳含量:以不影响锅炉给水质量为标准。 7.2.2 蒸发器和蒸汽发生器的给水     硬度≤20 μmol/L;     溶氧(经除氧后)≤50 μg/L。 7.2.3 蒸发器内的水     蒸发器和蒸汽发生器内水的质量,应根据水汽品质试验确定。     磷酸根含量,一般为5~20mg/L,对于采用锅炉排污水作为补充水的蒸发器, 磷酸根含量不受此限制。 8 减温水质量标准     锅炉蒸汽采用混合减温时,其减温水质量,应保证减温后蒸汽中的钠、二氧化 硅和金属氧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蒸汽质量标准。 9 疏水和生产回水质量标准     疏水和生产回水质量以不影响给水质量为前提,一般按表12控制。 表12       生产回水还应根据回水的性质,增加必要的化验项目。 10 热网补充水质量标准     热网补充水质量一般按表13控制。     表13   11 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质量标准 11.1 不添加缓蚀剂时,冷却水质量,应符合表14的规定。 11.2 添加缓蚀剂时,冷却水质量,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4   表15   12 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标准 12.1 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的蒸汽质量,一般可参照表16的规定控制, 且在数小时内应达到正常标准。 表16   12.2 锅炉启动时,给水质量一般应符合表17的规定,并在数小时内达到正常标准。 表17   12.3 机组启动时,凝结水质量可按表18的规定开始回收。 表18       注:有凝结水处理,铁≤1000μg/L。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部西安热工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能源部西安热工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辉纯、李贵成、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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