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72013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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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CI072013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 CI072013 检查 机构 能力 认可 准则 在建 工程 领域 应用 说明
- 资源描述:
-
CNAS
CNAS-CI07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
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cnas-c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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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2
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
33333
...3
4通用
4.1公正性和独立性
..3
4.2保密性………………
5结构要求
3
5.1行政管理要…
5.2组织和管理
3
6资源要求………
6.1人员……
6.2设施与设备
6.3分包
7过程要求…
7.1检查方法程程序…
7.2检查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5
7.3检查记录…
7.4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5
7.5投诉诉…………………
7.6投诉和申诉过程
5
8管理体系要求….5
附录(资料性附录)CNS-CI7:2006与CnaS-CI07:2013差异对照
.6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cnAS-C107:2013
第2页共8页
前言
本文件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
检查的特性而对CNAS-C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
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1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若建设工程结构
检查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
用说明》cn-CL14的有关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101中章、节条
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07:2006
相对于CNAS-C107:2006,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一本应用说明序号和CNAS-C101:2012的序号一致;
修改了旧版4.2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4.1.6
修改了旧版6.3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5.2.5;
增加了6.1.2条,对应于CNAS-C101:2006中的8.1条;
修改了旧版8.2.1、8.2.3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6.1.3
修改了旧版8.2.2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6.1.3;
修改了旧版10.1条内容,条款号变更为7.1.1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107:2006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cna-C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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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1范围
本文件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领域检查的特点而对AS-C101《检查机构能力认
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建造和维护,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计图复核、
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等的检查活动。其中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及其配套
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程和建设工程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
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术语和定义
在CNAS-C10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从事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4.1.6a)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和性能评价(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建筑工程
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
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
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
一方的授权代表。
4.2保密性
5结构要求
5.1行政管理要求
5.2组织和管理
5.2.5检查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CNAS-CI0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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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资源要求
6.1人员
6.1.2从事建设工程检查的机构,每一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专业相关检查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负责建设工程检查的关键技术人员不应兼职,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该检查机
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注: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监督员等。
6.1.3负责建设工程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建设工程
检查的要求,并有根据检查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和性能评价(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建筑工程性能评
价/鉴定)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
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
应有不少于8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年
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
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
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事建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
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
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
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
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
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
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3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
需持资格证。
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图复核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013年2月6日发布
2013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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