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606.12-1989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长霉试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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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1606.12-1989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长霉试验 11606.12 1989 分析仪器 环境 试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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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11606.12-89
长霉试验
The mcthod of cnvironmental test for analytical instruments
Mould growth test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以下简称仪器)长试验的试剂、材科,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评定仪器在霉菌生长的条件下的长霉程度和霉菌对它们引起的表面变化或性能影
响
本标准适用于在霉菌生长场所的仪器。
2试剂与材料
2.1试验用菌种
2.1.1试验用表1所列菌种.所有菌种应同时使用,如果试验采用其他菌种,必须对它作详说明
并在试验记录卡中注明
表1菌种
序号
称
件
能
抽露
对铜盐有抗性
aspergillus niger
能侵蚀多种材岁
土1
曲
侵塑料
aspergillus terrus
出芽短梗器
侵蚀油漆和涂料
aureodasidium pullulans
赭色青霉
对铜盐有抗性,
penicillium pchro-chloron
侵似塑料和织物
短柄帚窑
侵蚀橡皮
scopulariopsis brevicaulis
绿色木
侵蚀纤维织物和塑粹料
trichoderma viride
2.1.2菌种应放在有琼脂作培养基的试管内。培养莓菌用的培养基见附录A(补充件)
2.1.3菌种应保存在5-10℃的冰箱内
2.1.4制备孢子悬液的奪菌,生长期一般为14~21天,但不得少于14天,多于28天
2.1.3未到制备孢子悬液时,不得拔去菌种容器的棉塞。每打开一支菌种管只供制备一次悬液。每
次制备孢子悬液必须使用新培养的菌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エ业部1989-03-25批准
1990-03-01实施
d)绿?面
T
GB11606.1289
2.2孢子悬液的制备
2.2.1在培养管中在所需的菌种上注入10mL加有0.05%无杀菌作川的孢子湿剂(如聚羟基乙油
酸山梨醇酐。或聚羟基乙烯硬脂山梨醇酐)的蒸馏水
2.2.2用火焰灭菌过的铂丝环或镍鉻丝环(接种环)小心地刮出孢子
2.2.3将各菌种的孢子悬液通过一层薄的无菌玻璃棉过滤到一无菌的玻璃瓶中。孢子混合悬液需进
行离心沉淀,然后倒出浮在上层的液体。将沉淀物(孢子)掺加到无菌蒸衛水中,再进行离心沉淀,倒
出浮在上层的液体,这个过程重复进行三次,然后将纯孢子和加有0.05%不会起杀菌作用的湿润剂
的100mnL无菌蒸馏水一起倒入一个无菌的坡璃瓶中并摇荡使孢子彻底混合
2.2.4孢子悬液必须在制备的当天内使用,不得偌存待用
2.3对照纸条
2.3.1试验中所用的对照纸条应由纯净的白滤纸制成
2.3.2用于制备对照纸条的培养基溶液配方如下
酸二氢钾(KH2PO4)
磷酸氢二钾(巛2HPO4)
0.3g
硫酸镁(MgSO4TH2O)
0.5g
硝酸钠(NaNO2)
2.0g
氯化钾〖C)
硫酸亚铁(FcSO47H20)
0.01
蔗糖
30
蒸馏水
1000mL
233纸条放入培养皿内,并用上述培养基溶液覆盖。使用前把纸条取出滴干。
2.3.4纸条应在当天制备
2.35制备每批对照纸条,应采用新鲜制备的培养基溶液
2.4对菌种的要求
2.4.1菌种应由正式的菌学研究机构供应
2.4.2菌种在不断培养的过程中有可能对菜些材料的侵蚀能力发生変化,鉴定这些变化需要有微生
物学方面的经验。供应试验菌种的实验室,应保证供应适用本试验方法合格的相同的菌种
3试验条件
3.1试验设备有效试验空间的各点温度在28~30℃之间。相対湿度大于90%。温度变化不大于
1/h
3.2为了使试验设备内达到规定的温、湿度值,可使设备内空气追循环。
3.3如果试验设备被污染,则需清洗系菌。
4试验方法
4.1初始检验
4.1.1仪器应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一般不应进行任何清洁处理
4.1.2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似器进行外况检查和电气性能、机械性能检验。
4.2试验
4.2.1有关标准应规定仪器作孫菌生长的外观检查后是否还要作性能检验。若仅作外观检查,只需
组仪器,若作性能检验,应有芮组仪器
4.2.2用于射孢子悬液的喷骀孔径应不大于0.5mm。喷射出的悬液应成细雾状,并射到试验仪器
T
GB11606.12-89
的全部暴露表面。
4.2.3取对照纸条三条和试验仪器悬挂在一起,喷上孢子悬浮液,同时暴露于一个试验设备内
4.2.4仪器与对照纸条喷射后应在15min内放人试验设备中。从放入试验设备开始直到完成试验时
间为止,不应受到于扰。
4.2.5第七天取出检查对照纸条,如有霉菌生长,表明试验条件适宜,孫菌是活的。若三条对照纸
上都看不到霉菌生长,则这次试验无效,应重新喷菌试验。
4.2.6若仅作外观检査,仪器连续暴露28天;若需作性能检验,则需涟线暴84天,或按有关
标准规定的时间进行
4.2.7作性能检验的第二组试验仪器应喷射仅合有润湿剂而无孢子的水溶液。试验时应置于另一试
验箱内,如在同一试验箱内进行,应在做完喷有霉菌孢子液的一组仪器后,并在箱子经过清洗杀菌处
理后再做。
4.3最后检验
4.3,1外观检查
4.3.1.1暴露结東后,取出的仪器需立即进行规察。
4.3.12外观检査结東后,仔细地把菌丝从表面上擦去,用显微鏡观察仪器表面的物理役蚀或蚀刻的
性质(有必要时)
4.3.2长霉的影响
4.3.2.1当试验结束后,要求仪器在潮湿状态下进行检验时,在检验完成之前仪器周?的湿度不允许
过份地降低。
43.2.2当要求仪器在恢复后作检验时,仪器取出后,应在规定条件下恢复24h,然后进行检验。
4.32.3检验后的仪器,仍然按4,3.1.1和4.3.1.,2条作外观检査
4.3.3菌生长的程度和等级
长程度按下述规定进行鉴定与分级
0级放大50倍观察不到菌生长
1级肉眼看不到长霉,但放大50倍长霉十分明显
2级肉眼明显看到长霉,但在仪器表面上的覆盖积小于25%
3级明显长器,在仪器表面上的覆盖面积大于25%,
4.3.4三台仪器中以长霉等级相同的两台为准,若长霉评定等级分敌性差2级及以上,则应重复试
验,且其长霉等级以三台仪器中最严重者为准。
5有关标准应用本标准时规定的细则
是否仅作外观检查;
b.允许长霉等级和对表面腐蚀的要求
c。若要检验性能变化时,则要规定试验前的检验项目;
G.试验时间;
e,最后检验。是在潮湿状下进行还是恢复后进行,或在两种条件下都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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