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 8434-1996 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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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B 8434-1996 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8434 1996 热处理 环境保护 技术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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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禨行业标准
JB8434-96
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1996-09-03发布
199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发布
JB8434-96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扩法》,防止和控制热处理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环境保扩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炼、郦振声
本标准丁于196年9月3日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槭行业标准
JB8434-96
热处理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环境污染的分类及污染物的控制与排放标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热处理生产的车间和工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4一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5086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浸出毒性试验方法标准
GB5087~-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腐蚀性试验方法标准
GB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打规定
GB897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45009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JB/T5073-91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JB/T607492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方法
TJ36-79
工业个业设计卫生标准
ZBJ71001-90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规定
3热处理环境污染的分类和来源
热处理的环境污染分为化学性污染和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米自原料、中间反应产物及废弃物中
的各种有害物质,主要以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形式存在;物理性污染主要为噪声和电磁辐射。其分
类和来源列于表1
机械工业部1996-09-03批准
1997-07-01实施
JB8434-96
表1热处理环境污染的分类和来源
类别
有害物质
米
源
废气
氧化碳
燃料或气氛燃烧,气体渗碳及碳氮共渗等
2.二氧化硫
燃料或气氛燃烧,滲硫及硫氮碳共渗
氮氧化物
燃料或气氛燃烧,硝盐浴,碱性发黑
氰化氧及碱金属氰化物
液体滲碳、碳氮共滲及氮碳共滲等
渗氮,氮碳共渗,硫氮碳共渗等
氯及氯化物
高、中温盐浴,气体渗佳、渗硎及渗金属,盐酸清洗,
热浸锌及热浸
7烷烃、苯、二甲苯、甲醇、乙醇、异丙」气体溶候及氮共渗剂,有机清洗剂,防溶涂料等
崞、丙酮、醋較乙酯、三乙醇胺、苯胺、甲
酰胺、三氯乙烯等有机挥发性气体
8.汕火烟气
淬火汕槽,回火汕炉
9.盐酸、硝酸、硫酸撚气
酸洗
0).苛性碱及亚硝悛盐蒸
氧化槽,硝盐浴,碱性脱脂慒
11.烟尘及粉尘
燃料炉,各种固体粉末法化学热处理,热浸锌及热浸
废水
1.氰化物
液体渗碳、碳氮共渗及硫氮碳共渗
2.硫及其化合物
渗硫及硫氮等多元共渗
3.氟的无机化合物
固体渗砌及渗金属
4.锌及其化合物
热浸锌及渗锌
5.针及其化合物
热浸锌,防渗碳涂料
6.钆、锰及其化合物
渗忛,渗锰
钡及其化合物
残盐清沈,淬火废液
8.有机聚合物
有机淬火介质
9.残酸、残碱
酸洗,脱脂
10.石汕类
淬火汕,脱脂清洗
固体废物
1.氯盐渣
液体滲碳、碳氮共渗及硫氮碳共渗等絀浴
2.钡盐渣
高、中温盐浴
3.硝盐渣
硝盐槽,氧化槽
4.锌灰及锌渣
热浸锌
酸泥
酸洗槽
6.含氟废渣
固体渗硼剂,粉末渗金属剂
混合稀土废渣
稀土多元共渗剂及稀土催滲剂
噪声
燃烧器,貞空泵,压缩机,通风机,喷砂和喷丸
电磁辐射
高频感应设各
4技术要求
4.1废
4.1.1作业环境空气质量技术要求
4.1.1.1应对废气中扩散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鉴別
4.1.1.2作业环境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JBT5073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JB8434-96
4.1.1.3对未列入JB/T5073规定的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应符合TJ36的规定。
4.1.1.4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按TJ36规定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1.1.5正常生产时,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每年至少应检测一次。若原材料成分或生产工艺改
变时,应及时鉴别检测
4.1,2废气的排放
4.1.2.1为防止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或除尘装置。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
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JB/T5073规定要求时,应采用全面排风
4.1.2.2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扩散于工作环境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TJ3679中第34条规定执
4.1.2.3可控气氛热处理排出炉外的废气必须点燃后再向大气排放。气体渗氮及氮碳共渗废气无法
燃时,应通入水中排放。
4.1.2.4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以排除车间内可能突然产生的过量有害物质。
4.1.2.5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质,当影响车间周围环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区的卒气质量时,应采取无
害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等措施,使之符合TJ36规定要求。
4.1.2.6热处理生产车间应设有有组织排放设备,其排气口高度不应低于10m
4.1.2.7在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一般应高出建筑物3m
4.1.2.8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的集中排放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废气中三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量
K
筒高度m
有害物质
10
15
2
25
氧化硫
10
氮氧化物(以NO)2计)
化碳
75
120
160
注:排放源高度大于30m的排放标准,按GBJ4的规定执行
4.1.2.9废气中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集中排放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废气中其他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序号
有害物质
标准值mgNm3
氰化物
氨
硫化
氯
氯化氢
辄化物
类
甲基甲酰胺
尘及粉尘
150
4.1.2.10凡不通过排气筒的废气排放,均属尤组织排放(排气筒高度小于10m者,按组织排放处
理),其排放源周围大气中所承受的该项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GB3095和TJ36的规定
4.1.2.11废气的监测取样点应设在无害化处理装置排出口处;未安装处理装置的,取样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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