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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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 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5000 94 火力发电厂 设计 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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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500094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施行日期:1994 年年 4 月月 9 日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电技199497 号号 为适应我国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原能源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设计技 术规程SDJ 184 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电力生产运行 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 科研成果和国外先进技术, 反映了运行、 施工、 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1992 年 10 月, 原能源部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召集有关单位, 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形成了报批稿,经部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 DL 500094。 本规程是火力发电厂设计的主要技术标准,应认真执行。规程中部分条款是指导性的, 可因地制宜,根据具体工程条件实施。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程 SDJ 184 即行废止。 本规程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 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技术先进,能够实现安全、 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 程。 各电力设计、施工、生产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原则、安排建设程序、掌 握建设标准时,均应遵守本规程。 1.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 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 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 和生活条件, 做出最优方案, 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 经济性、 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 为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打下基础,并为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1.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发电厂设计的程序应为:初步 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1.0.4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50600MW 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厂的设计以 及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的设计, 安装上述机组的发电厂改建工程的设计 可参照使用。涉外工程要考虑供货方或订货方所在国的情况,可参照使用本规程。 1.0.5 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应以煤为主要燃料。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 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充分重 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 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天然气应有可靠的来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条 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 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 30 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 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 21.0MJ/kg 的动力煤。 对位于环保标准要求高的地区的发电厂,宜采用硫分低于 1%的优质煤。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运行的相应 措施。 1.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 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作全面考虑,注意统一和协调。 1.0.7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 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 10%。对于负荷增长较快的形成中的电力系统,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选用较大容量的机组。对于已形成的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应 选用高效率的 300MW、600MW 机组。 1.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需 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1.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以不超过 6 台、机组容量等级以不超过两种为宜。同容量机、炉宜 采用同一制造厂的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 大型发 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1.0.10 当有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 1.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方式、 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作为依据。在设 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1.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考虑与邻近工业 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1.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 应做到全厂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完整性和总体一致性。 当分期建设时, 每期工程的设计, 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 但必须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 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 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在厂址自然条件许可时,设计中不应堵死发电厂扩建的可能性。 1.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 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 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贯彻“贮用 结合,积极利用”的方针。 1.0.15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厂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有关规 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 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 减少震害的措施。 1.0.16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调,提出技 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技术服 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品和节能产品。 1.0.17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 1.0.18 在发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规定。 2 厂厂 址址 选选 择择 2.0.1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工作应按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初步可行 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规划选厂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工程选厂 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2.0.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供应、运输条件、地区自然条件、 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 在选厂工作中, 应从全局出发, 正确处理与农业、 其他工业、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关系。有条件时,宜靠近城镇。 2.0.3 在选择发电厂的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 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 气象、占地拆迁和施工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 提出论证和评价。 在规划选厂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2.0.4 选择厂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意少拆迁房屋,减 少人口搬移,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2.0.5 厂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位,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应有防洪围堤 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 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频率为 1%的高水位(或潮位) 加重现期为 50 年累积频率 1%的浪爬高和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江、 河旁的发电厂, 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位 0.51.0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防 洪堤的堤顶标高可参照海滨发电厂确定。防洪堤的设计标准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历史上出现的最高内涝水位加 0.5m 的 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 1%的山洪设计。 2.0.6 选择厂址时,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在规划选厂阶段, 以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查明厂址区域的主要 不良地质条件,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 复杂程度,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 件,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 2.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下 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1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2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 600MW 的发电 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3 规划容量大于 2400MW 的发电厂,且其烈度大于或等于 7 度时,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或等于 600MW 的发电厂,应进行烈 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5 由设计归口主管部门确定为属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 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8 发电厂厂址不应设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 9 度以上地震 区; 机组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 12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 9 度地 震区。 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 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 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势,避开有 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2.0.9 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 应不受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 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2.0.10 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应靠近水源,并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和城市生活 用水等方面的影响。 2.0.11 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 时,可考虑采用空冷汽轮机组。 2.0.12 选择厂址时,应落实燃料和大件设备的运输条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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