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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试行(doc2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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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医院 污水 排放 标准 GBJ48 83 试行 doc26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GBJ48—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3年6月1日
    关于颁发《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
    经基〔1983〕3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和卫生部(77)卫科字第240号通知的要求,由卫生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
    国家经济委员会
    卫生部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二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562号和卫生部(77)卫科字第240号文下达的制订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任务,由我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主持,会同有关省、市卫生防疫站、医学院校、科研与建筑设计等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遵循我国“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曾对部分省、市、自治区医院污水的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各课题组参照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文献,还进行了必要的科学试验,并向全国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环境卫生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定稿。
    本标准分总则、排放标准、设计要求与管理要求等四章和附录一,检验方法。
    在试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并抄送我部,以便修订时参考。
    卫生部
    一九八三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四章管理要求
    附录一医院污水、污泥检验方法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
    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
    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第3.0.4条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二、确保处理效果,安全耐用;
    三、操作方便,便于消毒和清掏,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第3.0.5条氯化法消毒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备有发生故障时的应急设施;
    二、使用液态氯时,应有安全设施,严禁直接以钢瓶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4.0.1条医院必须对污水、污泥严加管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不准任意排放、清掏,用作农肥。
    第4.0.2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修,保证正常运转,当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污水仍能按标准要求排放。
    第4.0.3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4.0.4条医院污水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余氯:连续式消毒,每日至少监测二次,间歇式消毒,每次排放之前监测;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两周至少监测一次;
    三、传染病和结核病医院,应根据需要增测致病菌。
    第4.0.5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对辖区内医院的污水、污泥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每年抽查不得少于二次。
    第4.0.6条污水、污泥的检验方法,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附录一医院污水、污泥检验方法
    一污水总余氯的测定方法
    一、原理:采用碘滴定法。用碘标准溶液反滴定(与余氯反应后)过量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
    二、试剂:
    1、0.00564N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
    (1)先配制约0.1N硫代硫酸钠溶液——称取约25克分析纯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溶于煮沸放冷的蒸馏水中,稀释至1000毫升,加入0.4克氢氧化钠或0.2克无水碳酸钠,储存于棕色瓶内,可保存数月。
    (2)标定:称取0.1500克干燥的分析纯碘酸钾(KIO3)放于250毫升锥形瓶内,加入100毫升蒸馏水,加热溶解后,加入3克碘化钾和10毫升冰醋酸,静置5分钟,自滴定管加约0.1N硫代硫酸钠溶液,不断振荡锥形瓶,直至颜色变为淡黄色;加入1毫升淀粉溶液,继续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滴至刚变为无色为止,记录总用量(如滴定完毕,放置若干时间后,锥形瓶内溶液因接触空气氧化又显蓝色。可不必再滴定)。
    (3)计算:
    (4)配制0.00564N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用除去二氧化碳的蒸馏水,将上面标定后的0.1N硫代硫酸钠溶液稀释。
    2、5%碘化钾溶液
    溶解50克分析纯碘化钾于少量新煮沸放冷的蒸馏水中,再稀释至1000毫升,盛于棕色带玻璃塞瓶中,最好冷藏。如发现溶液颜色变黄,应予重配。
    3、醋酸盐缓冲液
    pH=4称取146克无水醋酸钠或243克三水醋酸钠于蒸馏水中,加480克冰醋酸,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毫升。
    4、0.1N碘溶液
    溶解40克分析纯碘化钾于25毫升蒸馏水中,加入13克分析纯碘片,不断搅拌到溶解为止。移入1000毫升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混匀,待标定。
    5、0.1000N亚砷酸钠标准溶液
    称取预先在干燥器内经浓硫酸干燥的分析纯三氧化二砷(As2O3)2.4728克于300毫升烧杯中,加入20毫升1N氢氧化钠溶液,搅拌使溶解(注意As2O3剧毒!)。加1N盐酸或硫酸中和过量的氢氧化钠,直至溶液接近中性为止(采用pH试纸)。将配好
    的亚砷酸钠溶液转入500毫升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6、0.1N碘溶液的标定
    准确量取40~50毫升0.1000N亚砷酸钠标准溶液于250毫升锥形瓶内。用待标定的0.1N碘溶液滴定,以淀粉作指示剂,滴至刚显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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