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考核认定人员测试用规程规范(矿物篇)》第99~119页。
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22808-97)
化工矿山
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HG/T 22808-97
1997-6-16发布
1997-8-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批准
化学工业部文件
化建发(1997)361号
关于颁发《化工矿山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化工部地质矿山局,各有关单位:
由化工部化工矿山设计技术中心站组织,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化工矿山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五项标准,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1997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及编号如下:
标准名称
编号
主编单位
《化工矿山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HG/T 22807-97
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化工矿山
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HG/T 22808-97
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化工矿山地下采矿设计规范》
HG/T 22809-97
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化工矿山塑料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设计规范》
HG/T 20271-97
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化工矿山露天采矿设计规范》
HG/T22810-97
化工部化工矿山设计技术中心站
该五项标准由化工部化工矿山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管理和组织出版、发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1 总则
1.1 基本原则
1.1.1 为统一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推动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范。
1.1.2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流程、设备选择、厂房配置、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
1.1.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硫、磷、硼等固体矿物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对一些化工原料非金属矿山,破碎筛分厂和老厂的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可溶性矿物(如钾盐)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
1.1.4 选厂厂址应根据工艺特点,内外部运输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地形,贯彻自流、紧凑的原则。应不占农田或少占农田。对有扩建可能的选矿厂,应留有适当发展余地;但不得随意扩大占地和提前征用。
1.1.5 厂址不得设在采矿崩落区内以及有断层、溶洞、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及洪水水位以下。
1.1.6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所产生的嗓音等应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1.1.7 选矿厂工艺设计,应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必须经过鉴定。
1.1.8 设计各个阶段的内容和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 规模划分、工作制度
1.2.1 化工矿山选矿厂的规模(包括单一破碎筛分厂)按年原矿处理量计算,规模划分见表1.2.1。
表1.2.1 设计规模划分
厂型
年设计原矿生产能力(万t)
大型
≥100
中型
≥30,<100
小型
<30
1.2.2 选矿厂的设计工作制度宜为年工作330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
1.2.3 在高海拔、缺氧、高寒等环境恶劣地区,选矿厂设计工作制度可定为年工作280~300天。
1.2.4 单独的破碎筛分厂,设计工作制度宜采用每天1~2班工作制度。单一的小型
重选厂、磁选厂、擦洗厂可采用二班工作制,中小选矿的破碎筛分可二班制,具体可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2.5 选矿厂的破碎筛分作业的工作制度宜与采矿场的采矿工作制度一致。当其工作制度不一致时,应采取相应工程措施,平衡生产。
2 选矿试验与试样采取
2.1 选矿试验
2.1.1 选矿试验类别可分为可选性试验、实验室试验、扩大连续试验、半工业试验和工业试验。选矿试验适用范围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 选矿试验适用范围
试验类别
适用范围
可选性试验
实验室试验
扩大连续试验
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
大型易选、中小型难选矿石的可行性研究;中小型易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大型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大型易选、中小型难选、小型极难选矿石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半工业试验
新的矿石类型、具有开发性重大工艺路线的大型选矿厂的可行性研究;具有上述特征的大中型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工业试验
新的矿石类型、具有开发性重大工艺路线的大型选矿厂的初步设计
2.1.2 实验室试验应通过有科研设计人员参加的审查。扩大连续试验应通过科研、设计、生产单位参加的审查。半工业试验及工业试验应通过更大范围的审查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1.3 新建的中小型选矿厂可只做相对可磨度试验,大型选矿厂应做相对可磨度试验及功指数测定试验。
2.1.4 当矿石中含泥含水多,易成团难以松散时,应做洗矿试验。必要时,应做半工业试验或工业性自磨试验。
2.1.5 采用浮选工艺流程时,除可选性试验外都应做回水试验。回水量应尽可能提高。选矿产品应做沉降实验。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时,选矿最终产品应做过滤小试验。
2.1.6 入选原矿应做物质组成分析、化学全分析、粒度分析,密度(包括松散密度)、安息角、含水量测定等。选矿最终产品应进行松散密度、粒度、矿物组成和有害物质含量等项目的测定。
2.1.7 工艺流程中排放物有害组份超标时,必须进行治理或做防护试验。
2.2 试样采取
2.2.1 试样采取应根据矿床赋存状态、采矿方法、矿石特性和试验要求等条件,由研究和设计单位共同讨论进行采样设计,并宜有地质勘探部门参加。
2.2.2 根据试验的目的和要求,采取的试样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选矿试样一般应代表选矿厂投产后3~5年的矿石。当矿石性质前后期变化大时,应采取代表前后期矿石性质的矿样或具有代表开采矿段的平均矿石性质的矿样进行评价试验。矿样与进入选矿厂的原矿品位误差一般宜小于10%。
2.2.3 试样重量应根据试样类别,矿石性质确定。当进行擦洗、自磨、半自磨、重选、磁选、综合回收和脱水等单项试验时,试样重量应根据试验设备类型、规格及试验时间确定。
2.2.4 采取的试样中,应含有相应的顶板、底板围岩及矿体夹层样,其数量应满足采样和试验时的配矿要求。
2.2.5 从尾矿和废渣中回收有用矿物时,除矿样品位要有代表性外,其粒度分布、氧化变质程度和物质组成,均应具有代表性。
3 工艺流程
3.1 一般规定
3.1.1 选矿工艺流程设计,也以经审查或批准的选矿试验报告中推荐的工艺流程为基础,并参照类似生产厂的生产实践确定。
3.1.2 确定选矿工艺流程时,应考虑伴生有用矿物的综合回收。对报告中已回收的伴生矿物,还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取舍。对暂时不能回收或回收效益差的矿物应妥善处理。
3.1.3 确定选矿产品方案及技术时,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经方案比较,合理确定回收产品的种类、产品质量及回收率等主要指标,并应参照类似生产厂的数据,采用平均先进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