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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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2664281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80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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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加油 加气站 设计 施工 规范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
目 次
1 总则
3 基本规定
4 站址选择
5 站内平面布置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6.1 油罐
6.2 加油机
6.3 工艺管道系统
6.4 橇装式加油装置
6.5 防渗措施
6.6 自助加油站(区)
7 LPG加气工艺及设施
7.1 LPG储罐
7.2 泵和压缩机
7.3 LPG加气机
7.4 LPG管道系统
7.5 槽车卸车点
8 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8.1 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母站工艺设施
8.2 CNG加气子站工艺设施
8.3 CNG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8.4 CNG管道及其组成件
9. 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9.1 LNG储罐、泵和气化器
9.2 LNG卸车
9.3 LNG加气区
9.4 LNG管道系统
10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10.1 灭火器材配置
10.2 消防给水
10.3 给排水系统
11 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
11.1 供配电
11.2 防雷、防静电
11.4 报警系统
11.5 紧急切断系统
12 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
12.1 采暖通风
12.2 建(构)筑物
12.3 绿化
13 工程施工
13.1 一般规定
13.2 材料和设备检验
13.3 土建工程
13.4 设备安装工程
13.5 管道工程
13.6 电气仪表安装工程
13.7 防腐绝热工程
13.8 交工文件
1 总则
1.0.1 汽车加油加气站属危险性设施,又主要建在人员稠密地区,所以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安全。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汽车加油加气站时,还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考虑到在已建加油站内增加加气站的可能性,故本规范适用范围除包括新建外还包括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及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的工程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扩建和改建工程”仅指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部分,不包括已有部分。
1.0.3 加油加气站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是综合性技术规范,只能规定加油加气站特有的问题。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且已有专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2 本规范允许加油站与加气(LPG、CNG、LNG)站合建。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内外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范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电动汽车是国家政策大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利用加油站、加气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电池更换设施)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参考国外经验,本条规定加油站、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固定在一个基座上,安放在地面,具有体积小、占地少、安装简便的优点。为确保安全,这种橇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安全性有所保证,但毕竟是地上油罐,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本条规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中,“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
3.0.8 增加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业务,是为了适应清洁燃料的发展需要。
3.0.9 加油站内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的影响程度也越高。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便分别制定安全规定。
本规范本次修订,将各级加油站的许用容积均增加30m3,以便适应加油站加油量日益增长的趋势。2001年全国汽车保有量约为1800万辆,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8000万辆,是9年前的4倍多;2002年全国汽油和柴油消费量约为1.1亿吨,2010年全国汽油和柴油消费量约为2.3亿吨,是8年前的2倍多;2001年全国加油站数量约有9万座,由于城市加油站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和昂贵,10年来加油站数量增长缓慢,至2010年全国加油站数量约有9.5万座。由此可见,目前汽车保有量较10年前已有大幅度增加,加油站的营业量也随之大幅度提高。在加油站数量不能相应增加的情况下,增加加油站油罐总容积,提高加油站运营效率是必要的。
现在城市加油站销售量超过5000吨/年的很普遍,地理位置好的甚至超过20000吨/年。加油站油源的供应渠道是否固定、距离远近、道路状况、运输条件等都会影响加油站供油的及时性和保证率,从而影响加油站油罐的容积大小。一般来说,加油站油罐容积宜为3d~5d的销售量,照此推算,销售量为5000吨/年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需达到65 m3~110m3,故本规范三级加油站的允许油罐总容积为90m3。在城市建成区内,建、构筑的布置比较密集,加油站建设条件越来越苛刻,许多情况是只能建三级站,销售量超过20000吨/年的在城市中心区较多,90m3的油罐总容积基本可以保证油罐一天进一次油能满足需求。加油站如果油罐总容积小,对于销售量大的加油站就需要多次进油,进油次数多,尤其是在白天交通繁忙时进油不利于安全。所以,规定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允许总容积为90m3是合适的。
对于加油站来说,油罐总容积越大,其适应市场的能力也越强。建于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油站可以允许其油罐总容积比城市建城区内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大些,本规范将油罐总容积为151m3~210m3的加油站划为一级加油站。
二级加油站油罐规模取一、三级加油站的中间值定为91 m3~150m3。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度也越大,故需对各级加油站的单罐最大容积做出限制。本条规定的单罐容积上限,既考虑了安全因素,又考虑了加油站运营需要。
柴油的闪点较高,其危险性远不如汽油,故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与国外加油站油罐规模相比,本规范对油罐规模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情况如下:
美国消防协会在《防火规章》NFPA 30A中规定:对于I、II级易燃可燃液体,单个地下罐的容积最大为12000加仑(45.4m3),汇总容积为48000加仑(181.7 m3);对于使用加油设备加注的II、III级可燃液体场合,可以扩大到单个20000加仑(75 m3)和总容量80000加仑(304 m3)。
按照NFPA 30A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分级规定,LPG、LNG和汽油属于I级易燃液体,柴油属于II级可燃液体。
加拿大对加油站地下油罐的罐容也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要求,加拿大《液体燃油处置规范》2007(TSSA 2007 Fuel Handling Code)规定:在一个设施处不得安装容量大于100 m3的单隔间地下储油罐。大于500 m3的地下总储量仅允许用于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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