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1162-1989 光学分划零件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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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11162-1989 光学分划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11162 1989 光学 零件 通用 技术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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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DC 535, 81
N04
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准
GB11162-8
光学分划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optical components
for the scale and surface defects
1989-03-31发布
1990-05-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光学分划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1162--89
eneral specification of optical components
代替GB1784-79
for the scale and surface dek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固
本标准规定了光学仪器用分划零件的分划线.字型和符号的笔划线、表面疵病的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和在图纸上的标注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分划板(镜)、分划尺和度盘
本标准不适用于光柵尺、光栅盘、编码盘和分辦率板等
2引!用标准
GB1785光学仪器的字型和符号
GB1185光学零件表而疵病
GB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3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3.1分划线条
3.11分划线宽度
3.1.1,1分划线宽度基本尺寸偏差和同一零件上宽度基本尺寸相同的分划线彼此间宽度均匀性,不应
超过表1中的规定
表
基本尺寸
≤0,003
>0.0~0.07ン0,07~0.0121>oot2~0.o
0.02~0.03
偏差±0.005
士0.001
0.0015
士.0025
士0.004
1级
均匀性
0.0005
00G
0.0015
0.0025
0.004
偏差
±0.00
0.0015
D.003
士0.005
土0.007
2级
均匀性
0.t1
0.0015
0.003
0.05
基本尺寸
>0.03~0.05>05-0.08
>0.0&~0.12
0.12-0.2
0.2
偏兼
0.005
士t.05
土0.02
正负线宽的10%
1级
均匀性
0.006
0.008
0.01
0.015
线宽的10%
偏差
0.0I
0,0l5
士0.3
士0.03
正负线宽的15%
级
均匀性
0.01
0.G12
0.015
0.02
线宽的15%
中华人民共和区机械电子工业部1989-03-10批准
1990--01施
GB1162~-89
3.1.12分划线宽度的试验工具与方法:宽度小于0.02mmn的线条,用准确度不低于±0.005mm和
放大倍数不低于300×的仪器进行测量;对宽度大于或等于0.02mm的线条,用准确度不低于线宽
偏差值的1/5的仪器进行测量
测量以线条中间部分的宽度为准,但不应将本标准第3.1.6条的线条疵病计算在内
3.1.2分划线长度
3.1.2.1分划线长度基本尺寸偏差不应超过表2中的规定。
表2
基本
0.2
>0.2~0.5>0.5~1.01>1.0~10「>10-20「>20-100>100
尺寸
偏差±0.01
士0.03
土0.05
士0.10
土0.20
士1.0
3.1.2.2分划线长度的试验方法:用线纹比较仪进行测量
3.1.3分划线列
3.1.3.1在视场内可同时观察到一组分划线列(指游标、帯尺等),各分划线的一端应处在同一连线
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逑规定
a.当无干线时,各线端之间最大偏差距离不应超过分划线的宽度(见图1)
当分划线宽度小于0.01mm时,各线端之间最大偏差距离允许超过分划线宽度,但最大不应超
过0,01mr
b.当有干贷时,各线端与千线未相交的断缝距离不应超过分划线的宽度,但不允许线端穿越干
线(见图2)
当分刘线宽度小于0.01mm时。未相交的断缝距离允许超过分划线宽度,但最大不应超过
0.01mnm。
图
c,有干线时,各分划线与干线的垂直度不应大于3
无干线时,各分划线与祝场内可同时贶察到的开始和末尾两根分划线端点连线的垂直度不应大于
3(见图1、图2)
3.1.32,分划线列的试验工具与方法:用体视显微镜进行目测检验。必要时,可用万能工具显徴镜进
行测景
GB162--39
3.14十字线
3.1.4.1十字线或由虚线、点组成的十字线。其交叉点分别对十字线兩端的对称度应符合GB1184
附表4中12级的规定(见图3)
3.1.4.2十字线的试验工具与方法:用万能工具显微镜进行测量
3.1.5虚线
3.L.51虚线(或点)的中心线应处在同一直线上,其直线度不应超过线宽(或点的直径)的1/5(见图
当线宽(或点的直径)大于0.05mm时,直线度不应超过0.01mm,
0.2B
3.15.2虚线的试验工具与方法:同本标准第3.1.4条
316线条和交叉线条
3.1.61线条和交叉线条任何部分宽度的变动应符合下述规定
当线宽小于0.02m时,变动的宽度不应超过线宽的1/2,变动的长度或断缝不应超过线宽,
线条交叉处的圆角半径不应超过线宽(见图5)
当线宽大于或等于0.02m时,交的宽度和长度均不应超过线宽的1/2,线条断缝不应超过
线宽的1/2
瞻砂面上的线条,上述疵病不作规定,必要时在图纸技术条袢中注明
图中线条疵病的尺寸均以线条实际宽度B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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