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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 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
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 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 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 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超高压容器。
2. 各类气瓶。
3. 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 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
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
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 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 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5m3。
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 中压容器;
(2) 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 低压搪玻璃压力
(6) 压力容器。
3.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8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待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顺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