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 2154-2010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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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 2154-2010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154 2010 燃煤 锅炉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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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
1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2154-2010
代替DB65/2154-2004
燃媟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boiler
2010-09-09发布
2010-10-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5/2154-2010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根据新鑑维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五年内实现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65/2154-200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5/21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锅炉技术的发展情况,将时段划分和锅炉容量进行了重新界定。
根据乌鲁木齐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扩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坏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友、赵世英、芮渫红、郑斯超、赵玉成、昌爱华
DB65/2154-2010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丁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L/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
用途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啊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
管理。
使用廿蔗渣、锯末、稻売、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助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13271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
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的人工煤气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鲁木齐市人比政府划定的区城范围。
区域和时段划分
4.1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乌鲁木齐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4.2时段划分
I时段: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1时段:2009年1月1目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1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
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5技术内容
燃煤锅炉燜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DB65/2154-2010
表1燃媟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燃煤锅炉
污染物适用
<45.5Mw(6Sh)
≥45.5MW(65uh)
I时段
时段
I时段
I时段
新建
烟尘
A区
改、打建
30
B区
100
80
新建
氧化硫
200
150
改、扩建
(mg/m)
B区
250
200
200
150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全部
1数
区域
级)
监测
6.1崯测按GB13271中的规定执行。
6.2单台容量不小于14MW(2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
放浓度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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