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7013-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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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 Q7013-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Q7013 2006 机械式 停车 设备 型式 试验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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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下载站
ISA
anystandards.com
特种设各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3-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10月27日
标准下载站1
1SGQT0132006
特种设安全水规Com」
目录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附件A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附件C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站
anystanttafes. com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工
作质量,根据《起重机被型式试唫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
垛类、水平循环类、垂直升降类、简易升降类以及汽车专用升降机类等机械式停车设备
(以下统称停车设备)。
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採准:
(一)C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
(二)C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三)CB17907-~-1999《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四)JBAT8909-1999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五)JB/T8910-199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六)JB/"T102152000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七)JB/T10475-2004《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八)JB/T10474-2004《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四条停车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设计图样一致
(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
(三)自检合格。
样机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
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至少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重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及相关的计算资料
(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査记录或者合格
证明;
(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文件
六)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
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檢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
准下载站1
1SGro132006
特种设播宾金技术s.co
件图。
第六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一般应当在制造单位进行。如果必须在使用现
场进行,则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制造单位还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
意,并且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现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温度、海拔高度、风速等符合设计
和标准规定
(二)试验载荷的误差为其ま1%
(三)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现场周需要设置安全警戒
线,现场内有安全管理揹施。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型式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技术文件,对样机进行检查,对样机的
基本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详细记录。
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
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包括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戟荷试验、超载试验、最
大偏载试验、连续运行试验。
具体的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型式试验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ー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
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
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井且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東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样机进行详细检查。对于型式试
验中受到损伤和发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虚当要求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
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
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结束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
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細则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
不合格。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结東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
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附件C)。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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