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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机电设备包装储运要求.doc

  • 上传人:阿浜9257
  • 文档编号:18691171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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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机电设备 包装 储运 要求
    资源描述:

    马来西亚沐胶2X135 MW 电站
    设备及材料包装储运规定
    需方: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供方:各签约生产制造厂
    2006年9月
    目录
    ?1、工程物资分类
    ?2、国内交货条件
    ?3、运输包装
    ?4、供方提供的相关单据
    ?5、包装储运标志
    ?6、设备交货
    ?7、供方的经济责任
    ?8、产品装箱要求
    ?9、进料加工核销程序
    ?10、转口设备装运单证及储运标志
    ?11、附件
    1 工程物资分类
    1.1 为本工程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均应根据其在工程中的用途分为以下两类,每类设备在交货前均应按照需方的通知刷制不同的贸易标志,以示区别。
    1.2 第一类(代码为A类):工程设备和材料。指由需方提供的,由国外业主进口接受后成为国外业主财产或于施工中消耗掉的工程设备和材料。设备承包单位由国内发运或由第三国转口的工程设备材料基本均属此类物资。
    1.3 第二类(代码为B类):施工机具及试验调试设备仪器等。指工程施工必要的属于中方承包人的财产,并于工程完工后运出工程所在国的工程设备材料。一般为中方工程的土建、安装分包单位由国内发运或由第三国转口的,用于本工程施工并将于工程结束后,回运国内或运往第三国的机具、仪器仪表和专用工具等设备。在国外施工期间由第三国转口到工程所在国,并将于工程结束后运回国内,或用承包工程外汇收入进口国内的施工工具,均应在国内办理进口设备的审批手续。施工机具回运国内时,海关将凭进口许可手续和机具的新旧程度,征税验放。
    1.4 供货单位如发运第二类工程物资,务必于发运前二个月将物资清单提交工程承包单位和CMEC商运公司,以便办理国内外进出境海关手续。
    2 国内交货条件
    2.1 交货条件:
    2.1.1 供方与需方关于合同设备的国内交货的基本方式为需方指定的港口集港地或指定仓库交货。
    2.1.2 港口集港地或指定仓库交货含义指:供方承担设备材料港口集港地或指定仓库交货前的责任、风险和费用,需方承担港口集港地或指定仓库交货后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指定的基本港口为上海港及天津港。
    2.1.3 各种交货条件均以与运输方式相应的运单为交货凭据。
    2.2. 供方车面交货条件下双方责任和义务
    2.2.1 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1 向需方提供相关单证和资料。
    1)供方在合同生效后的60天内向需方提供“发运计划”,包括总体发运批次、品名、国内采购价、是否包括大件(30吨以上,单项超过9米X 3米X 3米)
    2)各供货厂家应在每批发运前45天向CMEC 提供批次发运表。
    3)装运单证。在每批货物发运前30天,将装箱单和箱件清单制作完毕,以邮件方式发给马来西亚项目部和中设商运指定邮箱。
    4)在交货发运前2周,请各供货厂向CMEC邮寄最终的箱件清单、装箱单本各5份(注:需加盖公章和签字),以便完成最终的出口报关工作。
    5)其他单证:供方应于工厂交货前10天向需方/CMEC商运公司寄交工程设备商检证或商检换证凭单、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和危险品说明书,进料加工核销手册等。
    国家规定的法检产品,必须办理“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在以后的发运过程中,各供货厂可以随时向中设商运公司咨询货物的商检问题,并按照我们指定的品名及编码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商检。
    中设商运联系方式:
    电 话:
    汪秀春 (010) 63445388
    赵劲军 (010) 63439255
    传 真:(010)63268182
    各供货厂取得商检证后,请先传真一份至中设商运,待其确认后再寄至指定地址。
    商检单中的“发货人”一栏请填“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2.2.1.2 在合同设备国内装船期间,必要时派有关人员赴港口,对重大设备卸车、装船进行技术指导,确定舱面货物或者甩货的种类、数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确定装船期间受损设备是否退关换货等问题。
    2.2.1.3承担合同设备港口集港地或指定仓库交货前的各项责任、风险和责任义务范围内各项业务所需费用,承担由于供方的原因产生的工作和经济责任。
    2.2.1.4 负责按原包装方式完成第二类物资由工地至国外港口的包装储运工作,并向CMEC商运公司提供回运物资报关所需的有关单证。
    2.2.2 需方责任和义务:
    2.2.2.1 负责组织召开包装储运工作会议,贯彻本包装储运规定及其附件内容的精神,布置安排合同设备的包装储运工作,使供方明确合同设备包装储运的各项规定和自己的责任义务。
    2.2.2.2 负责检查落实供方合同设备的包装储运工作,组织供方按上述通用规定和及其附件内容,完成合同设备的商品检验、运输包装、装箱资料和装运单证的制作、包装储运标志及运输唛头的刷制、设备集港地或指定仓库交货前等各项有关工作。
    2.2.2.3指定国内海运港口、合同设备到货地点,办理物资的接货、仓储。代办不符合包装要求或包装破损货物的重新包装或修补包装以及漏刷运输唛头货物的补刷或改刷工作。无法处理的包装及储运标志问题,由供方负责派人到港口处理,有关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2.2.2.4根据供方合同设备到港情况和发运计划,安排海运计划。
    2.2.2.5办理合同设备的出口托运、商检复验、报关、集港运输、装船等有关业务。
    2.2.2.6办理第二类工程物资往返国内外的进出口运输和清关工作。
    3、运输包装
    3.1 运输包装要求
    3.1.1 国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及相关包装标准和对外工程合同对包装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201-91《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 13757-92《袋类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5140-94《航空货运集装单元技术要求》和GB/T16471-1996《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设计和制作。
    3.1.2 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应根据外贸运输海、陆运输方式多、装卸次数多、运输距离远和运输周期长的特点,合理设计,合理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全程运输过程中装卸、堆码、储存方便安全。
    3.1.3 运输包装设计须使包装物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即高度在 2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两件同类货物;高在2 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四至五件同类货物。木箱、铁箱、托盘、框架顶部一般须采用平顶形式。
    3.1.4 起吊位置的设计: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 置,并标明起吊点。单件重量在10吨以下的设备,包装物底部必须留有铲孔,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木箱、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3.1.5 重心点标注: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标注重心点。
    3.2 运输包装方式
    设备材料须按下述八种包装方式进行运输包装,不允许有下述八种以外的包装方式。单证中的包装方式中英文表述统一按下列对照翻译。
    3.2.1 木箱 (WOODEN CASE): 必须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禁止采用花格木箱。包装箱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其它材料。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精密仪器、仪表、控制盘 (台) 等电气设备应进行防潮、防锈、防震包装处理后再装箱。易碎设备如绝缘瓷瓶应先装入小型纸箱或木箱后再装箱。设备在木箱内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移位或窜动。包装箱充满度不低于90%。 设备装箱时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3.2.2 铁箱 (I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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