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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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水 环境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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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UDC614.7(083.75)
GB3838-88
代替GB3838-83
(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 不快的物质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o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 6.5-8.5 6-9
3 硫酸盐1)(以SO-2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1)(以Cl-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1) ≤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1) ≤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1) ≤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1) ≤ 0.05 1.0(渔0.1) 1.0(渔0.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 1 2 2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湖,库0.025) 0.1(湖,库0.05) 0.2 0.2
14 高锰酸钾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度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磷(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2)≤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3)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2) ≤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氟化物≤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2)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2)(石油醚萃取) ≤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3)(个/L) ≤ 10000
30 苯井(a)芘3)(ug/L) ≤ 0.0025 0.0025 0.0025
注:
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2)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3)试行标准
2 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
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 水质监测
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 mg/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
1 水温
2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3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SO42-计
GB5750-85
铬酸钠比色法 5~200
硫酸钡比浊法 1~40
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l-计
GB5750-85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
5
总铁
二氮杂菲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
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GB5750-8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3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1
7
总铜
原子吸收 直接法 0.05~5 GB7475-87
分光光度法 熬合萃取法 0.001 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
(3cm 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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