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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SNT 2962-2011 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鉴定规范.pdf

  • 上传人:mihamiha
  • 文档编号:16810526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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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SNT 2962-2011 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鉴定规范 2962 2011 危险性 有害生物 种类 鉴定 规范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962~-2011
    检出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确认原则
    Identification specification for dangerous pest
    2011-05-31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嗌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SN/T2962-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榆林、粟寒、吴翠萍、李彬、吴晶、李艳华、伏建国、陈洪俊、黄冠胜
    SN/T2962~-2011
    检出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确认原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检疫检出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确认的步骤和方法,还规定了对检出危险性有害
    生物种类进行可靠鉴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植物检疫工作中检出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的确认。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国际植物检疫揹施标准( ISPM No.5- Glossary of phytosanitary terms)
    3术语和定义
    ISPM No.5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总体要求
    4.1在检出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确认时应考虑采用适宜方法的灵活性。
    4.2检出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的确认应由专家或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完成。专家可以是昆虫学
    专家、真菌学专家、病毒学专家、细菌学专家、线虫学专家、杂草学专家或分子生物学专家等
    根据对灵敏度、特异性和再现性的要求,选择鉴定确认的方法。此外,方法的选择还应该考虑到是
    否有合适的仪器设备,使用这些方法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以及方法的可行性(如:是否易于使用,检测速
    度和成本等)。通常情况下,这些方法及相关的信息资料应是正式发表的。检出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确
    认原则中的有些方法在使用前可能还需要验证,如采用已知的样品(标本)、质控物(对照)验证方法的灵
    敏度、特异性和再现性。
    4.4根据不同实验室的能力及实际情况,确认原则通常包括多种方法。这些情形包括生物发育不同阶
    段,初步诊断的不确定性,以及对灵敏度、特异性和可靠性的不同要求。有时采用一种方法就足够了,有
    时则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待鉴定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应纳入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申报应当包括可对样
    品进行溯源的必要信息。鉴定过程应有必要的记录
    4.5鉴定结果应当以鉴定结果报告的形式出具。
    4.6当危险性有害生物被最终鉴定后,应按适宜的方法保存样品。
    5鉴定和复核
    鉴定方法的总体要求
    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危险性有害生物鉴定。如果采用多种方法,应充分了解各种方法的优
    点和缺点,以及单独使用各种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使用的等效性。如果危险性有害生物的鉴定需要采
    SN/T2962--2011
    用多种方法,或有许多可替代方法,应制定科学流程。
    5.2主要的鉴定方法
    检出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鉴定确认运用的主要方法,包括形态特征或形态数据特征、生物学特性
    (如:毒性或寄主范围)、以及生化和分子特性。形态特征可以直接或经分离培养后观测。培养和(或)分
    离结果可能需要生化或分子检测。如果培养或分离是方法中的必要步骤,应掌握适当的方法。
    5.3形态鉴定
    如有可能,根据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形态或形态数据进行鉴定时应掌握或具备下列技术和条件: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制备,封片和检查方法(如,光学
    显微镜和测量技术)
    鉴定检索表(到科、属、种);
    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其菌落的形态描述,包括形态特征的诊断图片,观察特定结构的方法
    与近似或相关种类的比较;
    相关参考标本或培养物(菌种)。
    5.4形态鉴定以外的鉴定方法
    应充分掌握所采用的生化或分子際定方法(如:症学、电泳、PCR、DNA条形编码、RFLP、DNA
    测序),并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必要时,还应参考其他的资
    5.5多种鉴定方法
    5.5.1当有一种以上的方法可以可靠使用时,这时,其他适宣的方法应作为选择或补充的方法,如形态
    学的方法可以可靠地使用,但也可用适宜的分子生物学方法
    5.5.2如有必要,应掌握并采用适宜的从无症状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如:潜伏侵染的试验)分离危险性
    有害生物的方法,以及从植物或其他俭疫物提取、分离和收集危险性有雪生物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
    应掌握并采用适宣的生化或分子生学的方去从症状的灯料上直接鉴定危险性有害生物
    5.5.3如有可能,本标准中提及的所有方法,还成验证其良敏度、特异性和再现性。试验中应使用可溯
    源的阳性、阴性质控物和参照物质标本)人还应备区别相似或村关种类的方法或资料
    6.5.4当某种技术需使用合适质物或相关多照物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或科学文献的要求。当没有
    合适质控物时,使用基于不同原则的定方法以提高鉴定的准确线
    5.6初步鉴定
    不具备某种危险性有害生物鉴定条件的实验室,应采用合适的、快速的初步鉴定方法,并及时送样
    进行鉴定复核。
    5.7复核
    需要复核的样品标本应送往具有鉴定可疑危险性有害生物或所需鉴定参照物质的实验室进行
    复核
    6申报、实验记录和出证
    6.1申报
    申报人应当填写鉴定申报单,在鉴定申报单中填写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溯源性信息,包括样品的唯
    性编号、货物名称、货物原产地、寄主、截获场所、截获人姓名、截获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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