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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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 消防 灭火 系统 设计规范 do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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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ng for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3-04-15发布 2003-08-01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ng for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338━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0 3 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4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8—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条文,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用于保护面积较大、火灾危险性较高而且价值较昂贵的重点工程的群组设备等要害场所,能及时、有效地扑灭较大规模的区域性火灾的灭火威力较大的固定灭火设备,在消防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电气等。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直接与设在该研究所的《规范》管理组联系。鉴于本规范在我国系首次制订,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若发现本规范及条文说明中有需要修改之处,请将修改建议和有关参考资料直接函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科技处或《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918号,邮编:200438,电话:021-65234584,021-6523043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闵永林 唐祝华 朱力平 王永福 沈纹 李建中 陆菊红 朱立强
林南光 邵海龙 潘左阳
目 次
前 言 4
1 总 则 7
2 术语和符号 8
2.1 术 语 8
3 系 统 选 择 11
4 系 统 设 计 12
4.1 一 般 规 定 12
4.2 消防炮布置 12
4.3 水 炮 系 统 13
4.4 泡沫炮系统 15
4.5 干粉炮系统 16
4.6 水 力 计 算 17
5 系 统 组 件 19
5.1 一 般 规 定 19
5.2 消 防 炮 19
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19
5.4 干粉罐与氮气瓶 19
5.5 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 20
5.6 阀门和管道 20
5.7 消 防 炮 塔。 20
5.8 动 力 源 21
6 电 气 22
6.1 一 般 规 定 22
6.2 控 制 22
6.3 消防控制室 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24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4 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应校核原设置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计。
1.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
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2.1.2 水炮系统 water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喷射水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1.3 泡沫炮系统 foam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喷射泡沫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泡沫液罐、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管道、阀门、泡沫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1.4 干粉炮系统 powder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喷射干粉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干粉罐、氮气瓶组、管道、阀门、干粉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2.1.5 远控消防炮系统(简称远控炮系统) remote-controll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abbreviation:remote-controlled monitor svstems)
可远距离控制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1.6 手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简称手动炮系系统)manual-controlled fire monitor estinguishing systems(abbreviation:manual-controlled monitor systems)
只能在现场手动操作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1.7 灭火面积 extinguishing area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灭火保护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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