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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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85 危险 货物 包装 标志 19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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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名中。 本标准予1962年10月首次发布,第一次修订于1973年9月。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水路、公路和航空储运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上。 本标准是参照联合国(UN)、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铁路合作组织(ocЖД)和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制订的。 1 标志的类别和名称 标志的类别分为下列16种(见表l) 其图形须符合图1—18的规定。 表1 ━━━┯━━━━━━┯━━━━━━━━━━━━━━━━━━━━┯━━━━━ 序号│ 标志名称 │ 使 用 说 明 │ 图 号 ───┼──────┼────────────────────┼───── 1 │ 爆炸品 │用于受到高热摩擦、冲击或与其它物质接触 │图1 │ │后,即发生剧烈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 │ │ │量,而引起爆炸的货物 │ 2 │ 易燃气体 │用于本身易燃烧并因冲击、受热而产生气体 │图2 │ │膨胀,有引起爆炸和燃烧危险的气体 │ 3 │不燃压缩气体│用于因冲击受热而产生气体膨胀,有引起爆 │图3 │ │炸危险的压缩气体 │ 4 │ 有毒气体 │用于因冲击、受热而产生气体膨胀,有引起 │图4 │ │爆炸、中毒危险的气体 │ 5 │ 易燃液体 │用于燃烧点较低,即使不与明火接触,经受 │图5 │ │热、冲击或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起急剧的、│ │ │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的液体 │ 6 │ 易燃固体 │用于燃烧点较低,即使不与明火接触,经受 │图6 │ │热、冲击或摩擦以及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 │ │ │起急剧的、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的物品 │ 7 │ 自燃物品 │用于即使不与阴火接触,在适当的温度下,也│图7 │ │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因积热达到自燃│ │ │点而引起燃烧的货物 │ 8 │ 遇湿危险 │用于遇水受潮能分解,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 │图8 │ │放出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的货物 │ 9 │ 氧化剂 │用于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当通酸、受湖湿高│图9 │ │热、摩擦、冲击或与易燃有机物和还原剂接触│ │ │时,即能分解,引起燃烧或爆炸的货物 │ 10 │有机过氧化物│用于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本身易│图10 │ │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摩擦极为│ │ │敏感 │ 11 │ 有毒品 │用于具有较强毒性,以少量接触皮肤或侵入人│图11 │ │体内,即能引起局部刺激、中毒,甚至能造成│ │ │死亡的货物 │ 12 │ 剧毒品 │用于具有强烈毒害品,以极少量接触皮肤或侵│图12 │ │入人、触体内,即能引起中毒造成死亡的货物│ 13 │ 有害品 │用于必须远离食品的毒害性货物(包括上下 │图13 │ (忌近食品) │垂直空间),水平间隔距离至少3m │ 14 │ 感染性物品 │用于含有致病的徽生物的物品,误吞咽、吸 │图14 │ │入或与皮肤接触会损害人的健康 │ 15 │ 放射性物品 │用在能自发地、不断地放出人眼看不见的α、│图15—16 │ │β、γ等射线的货物。人初动物受到这些射线│图17 │ │的过量照射,会引起放射性疾病,严重的甚至│ │ │死亡。感光材料、化学药品等,受到这些射线│ │ │的影响,会引起变质。其包装标志按照射量的│ │ │强度,由小到大分为一、二、三级 │ 16 │ 腐蚀性物品 │用于具有较强腐蚀性,接触人体或其它物品 │图18 │ │后,即产生属蚀作用,出现破坏现象,甚至 │ │ │引起燃烧、爆炸,造成伤亡的货物 │ ━━━┷━━━━━━┷━━━━━━━━━━━━━━━━━━━━┷━━━━━━ jc2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2 标志的尺寸,颜色和印刷 2.1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下列4种(见表2)。 表2 ━━━┯━━━━┯━━━━ 号别│ 长 │ 宽 ───┼────┼──── 1 │ 50 │ 50 2 │ 100 │ 100 3 │ 150 │ 150 4 │ 250 │ 250 ━━━┷━━━━┷━━━━ 注: 1号适用于栓挂;2、3、4号适用于印刷或标打;特大或特小包装的货物,不受 此尺寸的限制。 2.2 标志的颜色和印刷 标志图形应按图规定的颜色印刷和标打。用于粘贴的标志单面印刷;用于栓挂 的标志双面印刷。印刷标志用纸,应采用厚度适当,有韧性的纸张印刷。 3 标志的使用方法 3.1 标打位置及方法 a. 粘贴成栓桂的标志: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袋、捆包装 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桶形包装应位于桶盖或桶身;集装箱应粘贴四面。 b. 钉附的标志:用标有标志的金属板或木板,钉在包装的两端或两测的明显处。 3.2 标志的粘贴应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主、副标志由各运输部门自行规 定;图形与本标准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 3.3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某种标志,应按运输部门根据各 种标志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执行。 3.4 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发货单 位标打。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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