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报告书(报批稿).doc
1.0 总则1.1 评价目的通过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掌握评价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社会概况;了解、分析建设项目的生产概况与污染物排放情况,预测项目建设期及投产后,主要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与范围,论证项目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对全厂排放的污染物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结论与建议,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决策、项目的实施及工程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6.4.1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3.1.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98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发1999107号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95)第八号公告颁布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的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2.41995、191997); *公司与*签订的关于委托编制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委托合同书; *公司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1.3指导思想根据本工程的可行性报告,针对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特点,依据国家、行业、部门和江西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析工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工程设计中是否采用了清洁生产工艺,对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对尚未达标排放的工序提出合理、可行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做到针对性强、措施得力。评价中贯彻 “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评价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公正、明确、客观。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测项目,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相应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预测模式,确保圆满完成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4环境保护目标1.4.1 环境敏感点根据对本项目所在地的实地踏勘,本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分布见图1。项目位于*工业园内,在评价范围内无名胜古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点,本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主要是:环境空气: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敏感点主要是厂区选址正西方向沙洲村小学、东南方向的棠公村;地表水:长江。1.4.2 环境保护目标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见表11:表1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序号环境保护目标距厂址方位、距离人数环境空气1沙洲村小学西约300 m约20人2棠公村细金沙湾东南约1100 m约16人3棠公村大金沙湾东南约1200 m约14人4棠公村兰沙湾东南约1300 m约12人5棠公村大崔家湾东南约1500 m约324人6江公村西南约1500m约20户地表水7长江北约1000m项目建成后,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为:环境空气:项目建成后,评价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地表水:项目建成后,要确保评价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声环境: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类标准。1.5评价标准1.5.1环境质量标准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调查,采用以下标准进行本次评价:大气环境质量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类区标准,具体限值详见表12;表1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序号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mg/Nm3)标准来源小时平均日平均年平均1SO20.500.150.06GB30951996中二类区标准2TSP0.300.203PM100.150.10地表水长江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水域水质标准,标准值详见表13;表13 地 表 水 质 量 标 准序号项目标准值(mg/L)标准来源1PH69GB38382002中区标准2CODcr203BOD544挥发酚0.0055SS150*6硫化物0.27铅0.05*SS参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水质类标准声环境采用城市区域环境躁声标准(GB3096-93)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1.5.2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时段标准,详见表14;表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类别执行标准烟尘排放浓度(mg/Nm3)SO2(mg/Nm3)烟气黑度排气筒高度时段时段燃煤锅炉二类区200900135工艺废水排放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见表15;表15 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pH值除外类别排水量(m3/t)BOD5CODcrSSpHKg/tmg/LKg/tmg/LKg/tmg/L6-9造纸603.66061006100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类标准,见表16;表1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限值 单位:dB(A)类 别昼 间夜 间备注厂界噪声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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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则
1.1 评价目的
通过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掌握评价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社会概况;了解、分析建设项目的生产概况与污染物排放情况,预测项目建设期及投产后,主要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与范围,论证项目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对全厂排放的污染物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结论与建议,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决策、项目的实施及工程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2 编制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起施行);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起施行);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起施行);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起施行);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起施行);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6.4.1起施行);
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3.1.1起施行);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98]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发[1999]107号《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⑽ 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95)第八号公告颁布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⑾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的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⑿《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2.4~1995、19~1997);
⒀ **公司与**签订的关于委托编制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委托合同书;
⒁ **公司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1.3指导思想
根据本工程的可行性报告,针对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特点,依据国家、行业、部门和江西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析工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工程设计中是否采用了清洁生产工艺,对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对尚未达标排放的工序提出合理、可行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做到针对性强、措施得力。评价中贯彻 “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评价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公正、明确、客观。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测项目,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相应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预测模式,确保圆满完成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环境保护目标
1.4.1 环境敏感点
根据对本项目所在地的实地踏勘,本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分布见图1。项目位于**工业园内,在评价范围内无名胜古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点,本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主要是:
⑴环境空气: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敏感点主要是厂区选址正西方向沙洲村小学、东南方向的棠公村;
⑵地表水:长江。
1.4.2 环境保护目标
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见表1—1:
表1—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序号
环境保护目标
距厂址方位、距离
人数
环境
空气
1
沙洲村小学
西约300 m
约20人
2
棠公村细金沙湾
东南约1100 m
约16人
3
棠公村大金沙湾
东南约1200 m
约14人
4
棠公村兰沙湾
东南约1300 m
约12人
5
棠公村大崔家湾
东南约1500 m
约324人
6
江公村
西南约1500m
约20户
地表水
7
长江
北约1000m
—
项目建成后,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为:
环境空气:项目建成后,评价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地表水:项目建成后,要确保评价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声环境: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
1.5评价标准
1.5.1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调查,采用以下标准进行本次评价:
⑴大气环境质量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类区标准,具体限值详见表1—2;
表1—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mg/Nm3)
标准来源
小时平均
日平均
年平均
1
SO2
0.50
0.15
0.06
GB3095—1996中二类区标准
2
TSP
0.30
0.20
3
PM10
0.15
0.10
⑵地表水——长江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水质标准,标准值详见表1—3;
表1—3 地 表 水 质 量 标 准
序号
项目
标准值(mg/L)
标准来源
1
PH
6~9
GB3838—2002中Ⅲ区标准
2
CODcr
≤20
3
BOD5
≤4
4
挥发酚
≤0.005
5
SS
≤150*
6
硫化物
≤0.2
7
铅
≤0.05
*SS参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水质类标准
⑶声环境采用《城市区域环境躁声标准》(GB3096-93)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1.5.2污染物排放标准
⑴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详见表1—4;
表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锅炉类别
执行标准
烟尘排放浓度(mg/Nm3)
SO2
(mg/Nm3)
烟气黑度
排气筒高度
Ⅱ时段
Ⅱ时段
燃煤锅炉
二类区
200
900
1
35
⑵工艺废水排放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见表1—5;
表1—5 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pH值除外
类别
排水量
(m3/t)
BOD5
CODcr
SS
pH
Kg/t
mg/L
Kg/t
mg/L
Kg/t
mg/L
6-9
造纸
60
3.6
60
6
100
6
100
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见表1—6;
表1—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限值 单位:dB(A)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备注
厂界噪声
6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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