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
火灾21.6万起
死2314人,伤3752人
2002年
火灾25.8万起
死2393人,伤3414人
2003年
火灾25.5万起
死2497人,伤3098人
2004年
火灾25.3万起
死2557人,伤2945人亿元目 录
????第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章 总则1-7第条 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
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
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
工作网络。 第三条 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消防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社会消防灭火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
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消防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
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
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
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消防科技政策、奖励政策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
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8-34第八条 消防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
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
术改造。
第九条
消防设计和施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消防设文件的备案和抽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
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
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消防监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
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
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
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
消防验收、备案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
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
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
用。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配套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
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
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
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
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
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建筑物消防安全职责
同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
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
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
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
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
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
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
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
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
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