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字化_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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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172019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5.09MB    格式:PPT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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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数字化 _2
资源描述:
档案数字化省档案局经科处 刘春波档案数字化的意义:通过案例来呈现案例1北京某商贸公司在网上设立8848 网站,并设有网上购物交易平台,客户可通过电子订单、电子邮件等与其建立买卖关系。上海某科技发展公司系8848 网站的客户,于2000 年8月与商贸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就以网上储值形式冲抵货款达成过协议。去年8月,科技公司向8848 订购各类电脑产品价款70余万元,但科技公司在收取电脑后没有按约付款,诉讼烽火由此点燃。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全额支付商贸公司货款70万余元。科技公司不服,认为自己与商贸公司已经协议确认,可以用14万余元的网上储值抵扣货款。该公司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调取了有关电子订单、电子邮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双方就结算问题达成的协议。电子邮件是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的订立合同的形式之,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传到当事人后,不能进行更改,足以证明双方的协议成立。最后,中院改判科技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5万余元。 就本案而言,原告充分把握了电子文件证据的相关特点,在电子订单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文件证据尚未被篡改或删除之前,及时采取了相应行动,通过公证方式及时保全了相关证据,才使自己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权并最终胜诉。微信等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2原告卜先生是海盐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马女士是包装加工的个体户,二人既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也是生活中的朋友。2012年5月4日,双方在微信聊天时,马女士称有笔保险款即将到期,自己急需现金续期又苦于手头正紧,想向卜先生借款8万元并承诺几天后就会归还。卜先生在聊天结束后随即去了中国银行将8万元现金存入了马女士指定的账户。因为当时是微信聊天,而且马女士很快就去外地处理事情,就没有给卜先生出具借条,卜先生也就没有坚持讨要,借条事就不了了之。事后,虽卜先生多次讨要该笔借款,但马女士坚持认为该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生意上的加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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