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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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37 2002 职业性 慢性 铅中毒 诊断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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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13。100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37-2002
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排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1504-1989与本标准个
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根据全困范围的调査研究,结合因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一项改为“观察对象”。尿铅指标由原0.39umol/L(0.08m
/L)调整个0.34umol/L(0.0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2.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0.39umol/L(0.08mg/L)调整为0.58mol
/L(0.12mg/L),以减少假阻性。
根据3588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接受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
的概念,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数的基础,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
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
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统丁二酸
5.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
相同,故加精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灯ロ。
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贡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
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
病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
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治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肃省白银公司劳动
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究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是由于接触铅烟或铅尘所致的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阻得为主的全
身性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興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川于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和处理亦可
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劫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査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诊斷原则
根据切的职业史及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与有关实验室检育,参
考作业环境调査,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柄,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
有密切铅接触史,无铅中毒的临床表现,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尿铅0.34umol/L(0.07mg/L、70g/L)或0.48umol/24h(0.lmg/24h、
100g/24h);
b)血铅1.9mol/L(0.4mg/L、400ug/L)
c)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尿铅≥1.45umol/L(0.3mg/L、300g/L)而<3.86umol
L(0.8mg/L、800ugL)。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5.1.1血铅≥2.9gmol/L(0.6mgL、600ugL)或尿铅≥0.58umol/L(0.12mgL、120
u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尿8?氨基-r-戌酸≥61.0umol/L(8mg/L、8000ugL
b)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umol/L(2mg/L、2000ug/L);
c)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 I umol/L(13.0ug/glHb)。
d)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疝状。
5.1.2诊断性駆铅试验,尿铅≥3.86umol/L(0.8mg/L、800ugL)或4.82mol/24h
mg24h、1000ug/24h)者,可诊断为径度铅中毒。
5.,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腹绞痛
b)贫血
c)轮度中毒性周神经病。
5.3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铅麻痹
b)中毒性脑病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中毒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金属络合剂驱铅治疗,如依地酸二钠钙、二鏡丁二酸钠
等注射,或二巯丁一酸口服,辅以对症治疗。观察对象也可酌情进行驱铅治疗。
6.2其他处理
6.2.1观察对象
可继续原工作,3~6个月复査一次或进行驱铅试验明确是否为轻度铅中
6.2.2轻度、中度中毒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不必调离铅作业
6.,2.3重度中毒
必须调离铅作业,并根据病情给予治疗和休息。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
理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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