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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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Pressure Piping Components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10月27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SGD2001-2006
前言
2004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
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
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
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2004年6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
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
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6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
送审稿。2006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
会审议。2006年10月2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
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
许可程序,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屮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刘金山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张永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马夏康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怀力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王晓钩、吴素云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
忻英娣、王国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
杨红兵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周文学
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文志雄
TSGD209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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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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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制造许可程序
导自导由自甲甲即甲BP甲即甲甲甲甲p甲甲p中●中中中中自自中中自自
第四章附则
附件A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
附件B许可标志及其使用…
(12)
附件C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G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管道元
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別和产品范围确定许
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
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
许可申请的受理,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并且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具体的委托项目见附件A。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
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样式见附件B)和
许可证号。
第六条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
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
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
SGD2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
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
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
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
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适应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许可制造产品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
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三)有适应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
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
第十条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
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
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
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是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并且有相应的无损
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
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且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
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測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
的监督检验。
第三章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
评审、审批、发迁。
第十四条制造单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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