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 2508-2004 氧化锌脱硫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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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G 2508-2004 氧化锌脱硫剂 2508 2004 氧化锌 脱硫
- 资源描述:
-
ICS71.100.99
G75
备案号:15003-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508--2004
代替HG2508-1993
氧化锌脱硫剂
Zinc oxide desulphurizer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HG2508--2004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HG2508-1993《氧化锌脱硫剂》。
本标准与HG2508~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原标准技术要求中的“物理性质”和部分“化学组分”的内容;
穿透硫容?定吸硫时统一温度为220℃,汽气比为1.0进行;
平均颗粒抗压碎强度改称颗粒抗压碎力平均值,并改为按HG/T2782-1996进行测定;
磨耗率改为按HG/T2976-1996进行测定;
修改了检验颊则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肥催化剂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
TC105/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培新、房昆利、李雪萍、冯续
本标准于1980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
HG2508-2004
氧化锌脱硫剂
本标准规定了T302Q、T304-1、T305型氧化锌脱硫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
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制氢、合成甲醇、有机合成原料气(油)中脱除硫化氢和部分有机硫化物的
T302Q、T304-1、T305型氧化锌脱硫剂及其同类型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0, eqv ISO780:1997)
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6678-1986, neq ASTM E300-1983)
HG/T2512氧化锌脱硫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HG/T2513氧化锌脱硫剂试验方法
HG/T2782化肥催化剂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HG/T2976化肥催化剂磨耗率测定(HG/T2976-1999, eqv ASTM D4058-199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
3要求
T302Q、1304-1、T305型氧化锌脱硫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化锌脱硫剂的技术要求
目
1T302Q
T304
氧化锌(ZnO)质量分数,%
80
95
穿透硫容,%
≥≥≥≥≤
18
颗粒径向抗压碎力平均值,N/ecm
颗粒点抗压碎力平均值,、N
磨耗率,%
6.0
6.0
注1:穿透硫容指当通过脱硫剂出口气中的硫含量超过工艺指标规定值时,脱硫剂吸收硫的质量与新鲜脱硫剂质
量之比,测定吸硫时温度为220℃、汽气比为1.0。
注2:指标中的”表示该型号脱硫剂的技术要求中没有此项目。
4试验方法
4.1氧化锌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2512的规定。
HG2508-2004
4.2穿透硫容的测定
按HG/T2513的规定,其中测定吸硫时温度为220℃,汽气比为1.0
4.3颗粒抗压碎力平均值的測定
按HG/T2728的规定,其中测定时:
一颗粒强度试验机量程为0~250N;
将条形样品处理成条长为5mm~7mm并两端面磨平的试样;
试样测定颗粒数为40颗。
4.4磨耗率的测定
按G/T2976的规定,其中试样在(120土5)℃下烘干2h。
5捡验规则
5.1产品的质量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应
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内容及结果、
执行标准号等
5.2产品按检验批检验,每个检验批量不超过25t。一个检验批可由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条
件下制造出来的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5.3产品按GB/T6678的规定确定抽样単元数(见表2)。从随机选定的每个抽样单元中抽出不少于
100mL样品,毎批产品抽出总量约3L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以四分法分为试验样和保留样,并分别
装入样品瓶内密封。样品瓶上应贴标签,说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批量、抽样日期、抽样人等。其中保
留样宜保留一年,以备査核。
表2抽样单元数的确定
总包装单元数
抽样单元数
总包装单元数
抽样单元数
全部总包装单元数
182~216
18
11~49
217へ
50~~64
255~296
65
13
297~~343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12
3×N
aN为总包装单元数;如遇小数,则抽样单元数进为整数
5.4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允许按5.3的规定重新抽样进行复检,其中当
总包装单元数不超过22时,抽样单元数为总包装单元数;当总包装单元数大于22时,抽样单元数为表
2中相应抽样单元数的两倍。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产品。
5.5器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进行检验。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
需仲裁时,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
月1日)的有关规定执行
5.6按GB/T125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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