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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CNAS-CL27-200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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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27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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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CNAS-CL27-200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 CL27 2004 司法鉴定
    资源描述:
    CNAS
    CNAS-CL27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Digital Forensic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4年4月1发布
    2014年4月1阳实施
    CNAS-CL27: 2014
    第1页共6页
    电子物证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
    科学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电子物证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领域
    涉及电子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电子数据同性和相
    似性鉴定等鉴定活动。
    本应用说明是CNAS根据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
    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
    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本应用说明替代CNAS-CL27: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检验领域
    的应用说明》。
    2014年4月1发布
    2014年4月1口实施
    CNAS-CL27: 2014
    第2页共6页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贝
    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范围
    1.2本应用说明适用于所有CNAS对从事电子物证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
    机构的认可。
    2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
    2.1引用标准
    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
    则》的相关内容。
    2.2术语和定义
    本应用说明使 H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
    相关术语和定义。
    3通用要求
    3.1公正性
    3.2保密性
    3.3独立性
    4管理要求
    4.1组织
    4.2管理体系
    4.3文件控制
    4.4委托受理
    4.5分包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7服务客户
    4.8投诉
    2014年4月1发布
    2014年4月1口实施
    CNAS-CL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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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
    4.10改进
    4.11纠正措施
    4.11.2原因分析
    在电子物证鉴定中出现异常时,分析澘在的原因除了注释中所列之外还应包括计算机
    病毒等恶意代码的影响、计算机内运行的其它软件的影响、计算机运行的网络环境的影响
    4.12预防措施
    4.13记录的控制
    4.13.2技术记录
    4.13.2.1电子物证绕定记录应能够追溯到定人员的操作过程和鉴定方法,应能够支持当
    鉴定人不在时其他鉴定人可以评估鉴定过程并解释这些数据。应记录所有软使件设备的操
    作参数,包括方法中未指定的参数;应记录检出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当出现异常数据时
    (如硬盐坏道等介质故障、超过方法可接受的范围),应记录原因。
    4.14内部审核
    4.15管理评审
    5技术要求
    5.1总则
    5.2人员
    5.2.1从事电子物证鉴定的鉴定人应具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包
    括大学本科)学历,并具备在电子物证绕定领域的执业资格。
    电子物证鉴定授权签字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有5年以上的本专业鉴定人工作经
    历,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鉴定人工作3年以上:。
    5.2.4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进行定期培训与技能考核。当鉴定标准、鉴定方法和人员岗位
    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培训与技能考核
    培训计划应包括鉴定人出烻质证能力的培训。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电子物证鉴定区域应具备防静电设施:手机鉴定应在屏蔽示机信号的环境中进行
    鉴定机构应具备保护其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防范
    网络入侵和防范数据泄露等。在特殊情况下(如恶意代码鉴定时),可能需要关闭杀毒软
    2014年4月1发布
    2014年4月1实施
    CNAS-CL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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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等安全措施,此时鉴定机构应评估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相应记录。
    5.3.3総定机构的办公与鉴定区域应进行有效的隔离
    5.4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1总则
    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的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电子物证鉴定,包括鉴定坏境、鉴定
    工貝、鉴定步骤及鉴定结果的描述:检材/样本的提取、封装、保存、对检材/样本的各个
    功能的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方法顺序及鉴定方法的组合等。
    5.4.4方法的确认
    5.4.4.2鉴定机构自行制定鉴定方法应通过聘请3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高数职称的外部专
    家进行确认,确保其可行性、有效性、公正性和结果重复性、复现性的要求
    5.4.6数据控制
    5.4.6.2由鉴定机构自行开发的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所有软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合适的
    配置管理
    一应编制配置管理计划,将配置管理计划形成文档并加以实施。
    一应制定一个方案,该方案标识需要控制的软件及其版本。
    应标识和记录更改申请;分析并评价更改;批准或否决更改申请。应对每次修改
    进行审核跟踪,可以跟踪修改的原因利修改的授权。
    应编制管理记录和状态报告,以说明受控软件项的状态和历史。
    注:软件配置管理系统是一套软件,采用时,它可确保对版本号、发行量和软件变更
    的充分标识、控制、可见性和安全性。
    5.5设备
    5.5.2定机构应有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鉴定设备进行核查的程序和方法。鉴定设备的核
    查用以确认鉴定设备能适当地运行并且所产生的结果与有关标准或规范相一致。鉴定设备
    (包括软件)的版本或配置发生改变时,应重新核查。
    核查的措施可包括
    适用时,对特定检材/样本进行定,审查鉴定结果的可复现性。
    适用时,将核査结论与另一个鉴定机构的核査结论进行比对。
    适用时,核查结论应指明可追溯到的权威标准或规范,还应提供所得结果与预期
    结果的比对,并列出已知的缺陷。
    2014年4月1发布
    2014年4月1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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