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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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762 2017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 污染物 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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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017-03-17发布
2017-09-17实施
中华人収共利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合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崯督管理总局
GB2762-2017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与GB2762-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
一删除了稀土限量要求;
修改了应用原则
增加了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
调柊了黄花萊屮镉限量要求
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铺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如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
污染物限量要求;
更新了檢驗方法标准号
增加了无机砷限量检验要求的说明;
修改了附录A
GB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范围
本标准规了食品中铅、镉、、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装并[a芒、N-二甲基亚硝胺、多
氯联翠、3-氯-1,2-内二醇的限量指标
2术语和定义
2.1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
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果去売、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売等)去除非食用
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被于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烁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
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应用原则
1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
低水平。
3.2木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險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
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同,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
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
除外。
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況下,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
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
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GB2762-2017
指标要求
4.1铅
4.1.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表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限量(以Pb计)
食品类别(名称
mg/ kg
谷物及其制品[麦片、前筋、八宝粥鑵头、带馅(料)闻米制品除外
0
麦片、面筋、八宗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
),
慌菜炇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幕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
芸墓类蔬菜、叶菜蔬菜
0,3
豆类蔬菜、萼类
0,2
蔬菜制品
1.0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
水果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
豆类及其制
类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0,5
豆浆
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
1.0(十重计)
螺旋藻及其制品
2.0(千重计)
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
0,2
咖啡豆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
畜禽内脏
0.5
肉制品
0.5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売类、双売类除外)
1.0(去除内脏
鱼类、甲売类
0,5
双类
水产制品(海制品除外)
海蜇制
2.0
GB2762-2017
表1(续)
限量(以Pb计
食品类別(名称)
乳及乳制品(生乳、四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乳粉、非脱盐乳清粉除外)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
乳粉、脱盐乳清粉
0.5
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
0.2
皮蛋、皮蛋肠
0.5
油脂及其制品
0.1
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
食用盐
香辛料类
食糖及淀粉糖
0.5
淀粉及淀粉制品
食用淀粉
0),2
淀粉制品
0.5
培烤食品
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
0.3 mg/L
包装饮用水
0.01mg/L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含乳饮料
0.05mg
浓缩果蔬汁(浆)
0.5 mg/
固体饮料
1.0
酒类(素留酒、黄酒除外)
蒸馏、黄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炇糖果
0,5
冷冻饮品
0.3
特殊胼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液态产品除外
0.15(以粉状产品计)
液态广品
0.02(以即食状态计)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荒菜类的产品除外)
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户品
婴幼儿罐裝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班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1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
0.5(以固态产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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